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农村土地确权,为什么有些土地不登记确权呢?

农村土地确权,为什么有些土地不登记确权呢?
  
  一、哪些农村土地参与确权?
  
  但是此次农村土地确权,是针对的农村集体土地的确权,其中又以农村承包土地确权为主,以稳定农村的土地承包关系。具体来看:
  
  1.农村承包耕地:确权到农户或者村民小组(以前有的土地是以生产队为单位进行的承包)
  
  2.农村宅基地:确权到农户
  
  3.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确权到集体、单位或者个人(依法办理了用地手续的)
  
  4.农村四荒地、未利用地:确权到集体、村民小组或者个人(小组或个人可以通过其他方式队这类土地进行承包。)
  
  另外,农垦国有土地也在陆续开展确权,但负责部门不大一样,是由各地农垦主管部门负责的,主要对国有农场使用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等土地进行确权。由于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农村有些集体土地是交给国有农场代为管理的,这类土地应按照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流程来,而不是农垦土地确权。
  
  二、哪些土地不能确权?
  
  以上土地都是纳入了此次农村土地确权的,只是确权的主体和对象有所差异,而不参加确权的土地大多是些特殊情况,比如:
  
  1.存在纠纷的土地
  
  土地确权就在于摸清土地的权益归属问题,如果某块土地尚处于纠纷状态,一般需要在解决完纠纷问题之后才可确权。
  
  2.私自开垦的荒地和未利用地不确权到户
  
  每个村集体都有自己的一定的荒地和未利用土地,这些土地平常农村自己开垦一般也不会说什么,但是在此次确权中,如果农户没有与发包方签订土地的承包协议,那么就只能确权到村集体,而不能确权到户。
  
  3.已退耕还林/退耕还草的耕地,并取得林权证和草地证
  
  对于承包的林地和草地,如果已经取得了相应的林权证和草地证,则不纳入此次农村土地确权。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2023年办理农田土地使用证的程序是什么?
      一、办理农田土地使用证的程序是什么?根据《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登记规则》的规定,土地登记按照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登记发证的......


·一、东莞醉驾关在哪里的规定是什么?
      一、东莞醉驾关在哪里的规定是什么?东莞醉驾关在哪里的规定是:醉驾判3至6个月的话,一般不会放到监狱执行,直接关押在看守所,直到刑满释放。醉驾......


·结婚不到半年离婚聘礼的退法规定是什么?
      结婚不到半年离婚聘礼的退法规定是什么?以下情形可以要求退还彩礼:1、已经办理结婚登记的,离婚后,彩礼款一般不需要返zhi还。2、但是,如果因为男方......


·离婚有一方不同意要怎样才能离
      离婚有一方不同意要怎样才能离我国法律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1、法院......


·医疗纠纷鉴定有什么程序
      医疗纠纷鉴定有什么程序一、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司法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从事委托请求事项的司法鉴定;非诉讼案件鉴定的受托从其行......


·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提起行政诉讼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属于人民法......


·驾驶校车超员怎么处罚规定是什么?
      驾驶校车超员怎么处罚规定是什么?在众多的偏远地区,由于资源分配的不足,使得此地的幼儿园和小学校车超员问题异常严重。所以,需要国家对此类校车超......


·2023缓刑之后还需坐牢吗
      ?一、缓刑之后还需坐牢吗缓刑有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是不用坐牢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出现违法违规情形,......


·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工伤赔偿怎么写?
      在现实生活中,劳动在工作中意外受伤,或者是由于得了职业病等,经过司法鉴定之后,都是可以得到经济赔偿的,对于那些在受伤后,及时痊愈也不再事宜于......


·劳动关系劳动法认定的标准包括哪些?
      现代社会,社会上对于劳动法的关注程度正在逐步的进行加强,同样的,劳动法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劳动关系的确定等事项,在我们的实际生活中,劳动关系认定......


·民法总则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是不对等的,可是我们只有具备了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以后才具备参加有些民事活动的资格。如果年龄和智力都有问题,那民事行为能......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