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破产重整期限是多久?

破产重整期限是多久?
  
  在很多市场经济国家,都会采用一种制度,来拯救和帮助可能或者已经具有破产原因但是仍然有不可估量价值的公司,这种制度存在在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中,称为破产重整。下面和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破产重整吧。一起了解下破产重整期限是多久,破产重整的程序是什么。
  
  一、破产重整期限是多久
  
  我国《企业破产法》并没有对破产重整的时间作出规定。一般来说,重整的时间通过重整计划确定。在重整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可以在特殊情况下想法院提交申请延长重整时间。
  
  一般来说的重整时间是2到3年。
  
  二、公司破产重整流程
  
  1、公司出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重整事由。
  
  2、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法院受理申请后宣告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自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法院申请重整。(《企业破产法》7、70条)
  
  3、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企业破产法》71条)
  
  4、法院指定管理人。
  
  5、法院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法院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第一次债权人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6、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7、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8、在破产重整中,进入重整期间后,经债务人申请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经营事物,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经营事物。
  
  9、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内容见《企业破产法》81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法院可以裁定延期3个月。未按期提交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破产。(《企业破产法》79条)
  
  10、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表决规则见《企业破产法》82、84条)
  
  11、各表决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的,《重整计划》即为通过。未获得通过的依《企业破产法》87条处理。(《企业破产法》86、87条)
  
  12、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10日内,债务人和管理人应当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申请,法院审查认为合法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0日内裁定批准,终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草案》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具有约束力。
  
  13、《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得通过且未依87条的规定获得批准,或者已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批准的,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企业破产法》86、88、92条)
  
  14、《重整计划草案》获批准后,进入《重整计划》的执行程序,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15、此时,已经接管财产和营业事物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物。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有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收人财务情况。
  
  16、监督期届满,管理人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报告之日管理人监督职责终止。经管理人申请,法院可以裁定延长监督期限。(《企业破产法》89、90、91条)
  
  17、《重整计划》执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执行完毕公司恢复良好状态的,重整程序结束,公司恢复正常运行。
  
  18、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此后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破产法》93条)
  
  从上文可以了解到破产重整期限在法律上并没有特别的说明,根据重整计划来确定,而破产重整的程序最重要的一个步骤就是《重整计划》的编写和执行。破产重整的执行从某些层面上弥补了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预防了大公司破产给社会带来的负面的社会影响,在企业和国家的发展中具有不可取代的作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法律中机票加盟被骗怎么维权?
      法律中机票加盟被骗怎么维权?现在航空事业发展越来越好,很多人出远门都会选择乘坐飞机,因此很多人看中了其中的商机,选择代理或者加盟机票,但是......


·被辞退哪些条件可双倍补偿
      被辞退哪些条件可双倍补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无任何理由,也未支付任何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过错情形,可认......


·从法律上讲代购和走私什么区别
      性质不同。代购本身并不违法。走私是指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国家限制进......


·判断伪造的证据三性是什么?
      判断伪造的证据三性是什么根据诉讼活动中证明案件事实的客观规律,证据应具有三性,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一、客观真实性......


·怎么收购一家公司,收购一家公司需要那些条件
      可以。企业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手段取得某一企业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的投资行为。购买者一般可通过现金或股票完成收购,取得被收购企业的实际控制权。通过......


·隐瞒精神病登记结婚是否合法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隐瞒精神病登记结婚是否合法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是指以下几种疾病:1.性病。患性病者除自己受痛苦外,还传染殃及他人,危害......


·一、离婚赔偿诉讼对方缺席该怎么办?
      一、离婚赔偿诉讼对方缺席该怎么办?离婚案件如无法定的离婚理由,一般判决不准离婚,可在判决后,原告于六个月之后再行起诉离婚。可能是你关于夫妻感......


·家暴诉讼离婚程序是怎么规定的
      好像在人们眼中看来,如果是因为家暴而提起的离婚这已经算作情况非常特殊的了,不过,如果要真的注意收集我国诉讼离婚的相关案例的话,就会发现比家暴......


·假释期内犯新罪是否成立累犯?
      一、假释期内犯新罪是否成立累犯?是不成立的,因为累犯是上一个刑罚执行完毕后一定期限内再犯某种罪行的,假释只是满足一定条件的犯罪人有条件的提前......


·商品房交易中的陷阱都有哪些
      商品房交易中的陷阱都有哪些其实在很多交易中多少都是会存在一些陷阱的,不管是由哪一方设置的陷阱,主要目的还是为了损害对方的利益,这样自己的利益......


·精神抚慰 交强险赔偿是否存在
      精神抚慰交强险赔偿是否存在交强险赔偿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目中包含精神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依据:《机动车......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