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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上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物权法上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留置权这个词,相信对很多人而言是陌生的,但留置权作为一种权利,在债的关系中是比较常见的也是非常重要的,合理地行使留置权对于维护利益十分关键,为您说明物权法上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一、何为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的债权人有权留置动产并享有对该动产的优先受偿权。
  
  二、置留权的成立条件
  
  依物权法律制度之规定,留置权之成立,需具备以下要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之动产。债权人须合法占有债务人动产。
  
  (2)债权已届清偿期。债权人的债权未届清偿期,其交付或返回所占有标的物的义务已届履行期的,不能行使留置权。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无支付能力的除外。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另依我国物权法律制度规定,企业之间留置不受同一法律关系之限制。
  
  三、物权法上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八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三百八十九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第三百九十条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百九十一条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
  
  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三百九十二条 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两个月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间,但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第三百九十三条 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第三百九十四条 留置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三百九十五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三百九十六条 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留置权的成立需要相关条件,并不是每一个债权人都有置留权,而且,留置权的使用也必须符合物权法上关于留置权的规定,这样才能使置留权在债的关系中更好地发挥效力。民事法律关系是复杂的,若您还有有关置留权的相关问题,请咨询在线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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