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不认定为工伤怎么办2023

不认定为工伤怎么办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在30日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或者用人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也可以在1年内,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认定后,人社局不认定为工伤,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人社局,请求法院撤销其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若是法院判决人社局撤销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人社局不得以同样的理由(不认定为工伤的理由)再次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其应该审慎取证、审查,重新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如果人社局违反规定依然作出不予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大多数人可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即其上级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或者也可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在单位猝死可认定为工伤吗?《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至于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其限定不能过于苛刻,其范围该符合常人可以理解的范围。如因日常生理生活需求而作的短暂休息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也是人知常情一般劳动者在从事相关工作之后的合理的工作休息时间内而突发的疾病,可以推定其在休息之前的工作时已出现身体的不适,可以考虑认定为工伤。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劳动者要及时进行工伤鉴定,然后根据工伤鉴定的结果请求工伤赔偿。若是造成一般伤害,尚未达到残疾的,则需要赔偿医疗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等费用。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危险驾驶罪罚金如何计算
      刑法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属于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


·新刑法死缓坐多少年
      在法官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那些罪恶很大,应该处于死刑而可不必立即执行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处于死刑缓期两年。死缓是我国刑罚体系中特有的,被判......


·事业单位教师醉驾开除公职后是否也取消教师资格
      事业单位教师醉驾开除公职后是否也取消教师资格如果被判有期徒刑,是会有开除公职的处罚的,如果是拘役及以下处罚,开除公职就没有法律依据。《事......


·社保缴费标准是年平均工资还是月平均工资?
      社保缴纳基数一般是指当月的工资,社保缴费基数是社会平均工资的60%--300%为缴纳基数,比如社会平均工资是1000元,缴纳的基数可以是600元--3000元。根......


·从一审结束后到二审开庭要多久
      从递交上诉状到二审立案一般一个月左右。具体开庭时间要看法院的排期,可以及时查询案件承办法官并询问开庭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故意伤害中受害人的赔偿项目有几种
      故意伤害中受害人的赔偿项目有几种故意伤害是公诉案件,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故意伤害行为,达到了轻伤以上的,是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的。同样故意伤害......


·民事开庭后移送管辖是合法的吗?
      民事开庭后移送管辖是合法的吗?民事开庭后移送管辖是合法的,开庭后是不宜再进行移送管辖的,当然了,具体的案件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和执行。关......


·应收账款是实物证据吗?
      应收账款是实物证据吗?一、什么是应收账款?应收账款(Receivables)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


·从非法集资到检察院流程是怎么样的?
      从非法集资到检察院流程是怎么样的?1、案件受理。2、调查取证。3、立案侦查。4、性质认定。5、处置善后。般情况下只要受害者抓紧时间到当地的公安部门......


·买房子公证处公证费用的收取标准是什么样的?
      买房子公证处公证费用的收取标准是什么样的?买房子公证处公证费用的收取标准是什么样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房产案件,是要按照国家的规定收取一定的......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
      什么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是指先履行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