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根据犯罪结果发生地解释信用卡诈骗地如何确定?

根据犯罪结果发生地解释信用卡诈骗地如何确定?根据犯罪结果发生地解释信用卡诈骗地是消费信用卡并未按时归还的犯罪结果发生地,要准确认定犯罪结果发生地,关键取决于对犯罪结果发生地概念中“犯罪结果”的理解。从字面含义方面解读,犯罪结果发生地是犯罪行为造成的不法后果发生或存在的地点。在信用卡诈骗犯罪中犯罪行为侵犯了双重客体,既对国家信用卡管理制度造成了侵害,又侵犯了被害人(单位)的财产权利,犯罪行为人取得不法财产固然是犯罪行为的直接结果,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同样应该是刑法意义上的犯罪结果,并且在此类非接触性侵财案件中,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和被害人遭受实际财产损失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往往是分离的。从这个意义上讲,信用卡诈骗罪中的犯罪结果发生地不仅应当包括犯罪行为人通过犯罪取得不法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点,还应当包括被害单位(即发卡银行)因犯罪行为而遭受实际财产损失的犯罪结果发生地点,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属于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地),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条第2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信用卡诈骗犯罪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也明确支持了此立场。因此,在信用卡诈骗特别是恶意透支型信用卡诈骗犯罪中,发卡银行所在地作为刑事诉讼法意义上的被害人财产遭受损失地,应当被认定为犯罪结果发生地,属于犯罪地。二、什么是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是行为人实施的犯罪所产生的结果的地方。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地对于确定刑事案件的地区管辖具有重要意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这表明,在确定地区管辖的管辖法院时,首先考虑的应是犯罪地的人民法院。之所以以犯罪地法院管辖为主,是因为:1、犯罪地是犯罪证据最多的地方,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理,便于人民法院就地调查、核实证据,正确、及时地处理案件;2、犯罪地往往是被害人、证人等所在地,便于人民法院就近传唤和通知他们参加诉讼,也便于这些人参与诉讼活动;3、犯罪地群众最关心本地发生的案件的处理,由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便于当地群众旁听,也便于结合案件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如果犯罪地涉及不同的区域,而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所谓主要犯罪地,包括案件涉及多个地点时对该犯罪的成立起主要作用的行为地,也包括一人犯数罪时,主要罪行的实行地。必要的时候,是对查清主要犯罪事实以及及时处理案件更为有利等情况。信用卡透支之后,若是经过银行两次催缴,依旧不能在限定期限内,将一定的金额存入自定账号的,就会构成信用卡诈骗。通常信用卡诈骗行为的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实时消费地,以及发放信用卡银行所在地。只有确定犯罪结果发生地之后,才能更好的确定管辖法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商铺的土地使用费多少?
      商铺的土地使用费多少?为了表现土地的使用价值,在土地用做商用的时候,需要根据不同的土地使用类型支付一定的土地使用费。土地使用费的支付也有着......


·一、离婚财产都给另一方叫什么?
      一、离婚财产都给另一方叫什么?离婚财产都给另一方叫净身出户,自愿的情形下是可以将所有财产给一方的,但是如果夫妻双方恶意串通,为了躲避夫妻共......


·学徒需要签订合同吗?
      在实践中,各个行业都有很多新手选择在学校学习或者毕业后去一些单位做学徒或者实习生。有些单位会要求与学徒或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这些学徒或实习生......


·监护人和抚养人的区别有哪些?
      监护人和抚养人的区别有哪些?区别在于:定义不同、服务对象不同、特点不同。1、定义不同:监护人,是指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


·一、店面出租号违约要付多少?
      一、店面出租号违约要付多少?店面出租违约要付造成的损失,大概相当于3个月左右租金。如果房东违约提前收回门面,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承租人有权要......


·私营老板怎么算误工
      按实际损失计算误工费即可。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


·在外地租房需要注意什么 1
      在外地租房需要注意什么1,要确定租给你房子的是不是房东本人,一定要拿一张房东的身份证复印件,有的时候可能会碰上二房东甚至是三房东,这样出现问......


·抗辩权行使行为的条件是什么?
      抗辩权行使行为的条件是什么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国家,国家的法律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向抗辩权也是公民拥有的合法权利,行使抗辩权是保......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时间是多久?
      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时间是多久?一、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时间是多久?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


·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利弊是什么
      一、法院退回补充侦查利弊是什么法院退回补充侦查的好处在于保证案件的公平公正性,弊端在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需要重新收集证据。《刑事诉讼......


·进厂不想干了能随时辞职吗?
      进厂不想干了能随时辞职吗进厂不想干了不能随时辞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