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是多久?

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是多久?
  
  ?一、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要求
  
  一般规定,可申报的债权要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2)须为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请求权。
  
  (3)须为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4)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的请求权。
  
  (5)须为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成立的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以下债权不得申报:
  
  (1)存在合同法或者其他法律规定的无效原因的债权;
  
  (2)诉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
  
  (3)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申报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的债权,在补足证据前推定为不得申报)。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并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一下特别情形也可申报的债权:(1)职工债权;(2)利息请求权;(3)特定债权;(4)连带债权;(5)连带债务人的代位求偿权;(6)连带债务的债权人;(7)待履行合同相对人的赔偿请求权;(8)善意受托人的请求权;(9)票据付款人的请求权。
  
  二、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
  
  债权申报期限,有法定主义和法院酌定主义两种。债权申报期限是允许债权人向法院申报其债权的固定期间。限定债权申报期间,对于破产程序及时、顺利地进行是必要的。我国新破产法对债权申报期限实行法定范围内的法院酌定主义,即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权人未依照破产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参加破产程序行使权利。
  
  三、债权人撤销诉权
  
  我国《合同法》第74条、75条明确确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的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亦可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往往会妨碍交易安全,影响第三人的权益,因而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作出撤销债务人行为的判决才能发生撤销的法律效果。在此意义上,债权人撤销权又被称之为撤销诉权或废罢诉权。
  
  债权人撤销权,与债权人代位权同为对于债权人保护债务担保力所设的制度,二者皆为对于债权的相对性的突破。法律在一定条件下,于债务人有积极减损其财产的行为时,准许债权人撤销其行为,以回复债务人的资力;于债务人消极的不行使其权利时,准许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以维持债务人的资力。前者重在回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后者重在维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国有资产 重大国计民生流失金额多大,涉及犯罪吗?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在关注国计民生问题,即国家的经济发展问题和人民的生活问题。国有资产作为我国经济发展中的强大后台,有着不容小觑的地位。下......


·行政诉讼中驳回原告起诉的情形
      行政诉讼中驳回原告起诉的情形一、行政诉讼中驳回原告起诉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1)不符合行政诉讼起诉条件的;......


·民事诉讼管辖权转移的规定是什么?
      民事诉讼管辖权转移的规定是什么?民事诉讼管辖权转移的规定是把转移分为两种情况,其中一种就是在等级比较低的法院审理时的案件会因为情况复杂额人不得......


·整容给肖像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在娱乐新闻报道当中经常可以看到某些明星整容的一些报道。实际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不仅明星会选择整容很多普通老百姓,由于对于自己的外貌不满意,......


·合同到期年假有补偿吗
      合同到期年假未休的情况下有补偿。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


·借款人借款时需要注意什么
      借款人借款时需要注意什么一、借款人借款时需要注意什么1、没有约定视为无息借款。虽然按照公平原则,应当保护出借人对借款的收益权。但是按照诚......


·一、工伤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
      一、工伤争议由谁承担举证责任?是否属于工伤,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


·办理收养登记要提供哪些材料
      办理收养登记要提供哪些材料一、办理收养登记要提供哪些材料(一)收养人的收养申请;(二)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三)收......


·怎么起诉要孩子抚养费?
      夫妻在离婚后,可以互相协商哪一方抚养子女,规定了没有抚养权的一方需要向另一方支付一定的抚养费,因为子女的关系不会随着父母关系的破裂而消失,但......


·国际贸易合同变更的条件是什么
      国际贸易合同变更的条件是什么(一)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贸易合同在国内又被称外贸合同或进出口贸易合同,即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就商品买卖所......


·一、违反买卖不破租赁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一、违反买卖不破租赁法律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责任承担方式有进行违约赔偿和解除租赁合同等,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