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的调查取证处理交通事故现场、认定交通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调查处理交通事故时,作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要注意一下几个方面:
1、除简易程序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2、作为事故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调查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回避: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七条规定:“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检验、鉴定人员需要回避的,由本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或者检验、鉴定人员所属的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需要回避的,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生活实例中,焦某如果认为交通部门指派的交警,可以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3、当事人有权看现场图,对不当之处可以有权进行更正。现场图是现场状况的真实记录,是交通事故处理的重要证据,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当事人应该认真对照现场情况看现场图,如有证据证明现场图有错误,可以要求更正图中的错误。当事人如果觉得现场图无误,可以签字,这表明对现场图进行了认可,如果不同意,可以不签字认可。不要在在自己不认可现场图的情况下随便签字,这样对自己是十分不利的。生活实例中,焦某对现场图有意见,完全可以不签字,保留相关证据。
4、对检验、鉴定不服时,有权申请重新检验、鉴定或者自行委托、鉴定、评估。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后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对精神病的鉴定,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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