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虐待罪既遂标准有哪些?

虐待罪既遂标准有哪些?
  
  一、虐待罪既遂标准
  
  虐待罪,是指经常以打骂、禁闭、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疗、强迫过度体力劳动等方式,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进行肉体上、精神上的摧残、折磨,情节恶劣的行为。
  
  根据法律的规定,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能构成犯罪。可以说“情节恶劣”,是本罪的罪与非罪的重 要界限。情节恶劣,指虐待的动机卑鄙、手段凶残;虐待年老、年幼、病残的家庭成员;或者长期虐待、屡教不改的等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是指由于被害人经常地受到虐待,身体和精神受到严重的损害或者导致死亡,或者不堪忍受而自杀。
  
  二、虐待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家庭成员在家庭中的合法权益,主要是家庭成员之间的平等权利。由于虐待行为所采取的方法,也侵犯了受害者的人身权利,因此,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
  
  本罪侵犯的对象只能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家庭成员主要由以下四部分成员构成:
  
  1、由婚姻关系的形成而出现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夫妻关系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是最初的家庭关系,它是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间的关系,如果形成一种收养关系,则就成为家庭关系,它实质既为因收养关系而发生在家庭关系,也为因婚姻而发生的家庭关系。
  
  2、由血缘关系而引起的家庭成员,这是由于血亲关系而产生的家庭成员,包括两类:其一,由直系血亲关系而联系起来的父母、子女、孙子女、曾孙子女以及祖父母、曾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等,他们之间不因成家立业,及经济上的分开而解除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其二,由旁系血亲而联系起来的兄、弟、姐、妹、叔、伯姑、姨、舅等家庭成员,但是,他们之间随着成家立业且与原家庭经济上的分开,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这里例外的是,原由旁系血亲抚养的,如原由兄姐抚养之弟妹,不因结婚而丧失原家庭成员的资格。
  
  3、由收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这是一种拟制血亲关系。
  
  4、在现实生活中,还经常出现一种既区别于收养关系、血亲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而发生的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如某甲是位孤寡老人,生活无着落,乙丙夫妇见状而将甲领回去,自愿试行一种决非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义务。一经同意赡养,甲就成了乙丙家的一个家庭成员。
  
  只有基于上述血缘关系、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等方面取得家庭成员的身份,方能成为虐待罪之侵害对象,这也是此种犯罪行为本身的性质所决定的。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经常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
  
  1、要有对被害人肉体和精神进行摧残、折磨、迫害的行为。这种行为,就方式而言,既包括积极的作为,如殴打、捆绑、禁闭、讽刺、谩骂、侮辱、限制自由、强迫超负荷劳动等,又包括消极的不作为,如有病不给治疗、不给吃饱饭、不给穿暖衣等,但构成本罪,不可能是纯粹的不作为。单纯的不给饭吃、不给衣穿或有病不给治疗,构成犯罪应是遗弃罪。就内容前言,既包括肉体的摧残,如冻饿、禁闭、有病不给治疗等,又包括精神上的迫害,如讽刺、谩骂、凌辱人格、限制自由等,不论其内容如何,也不论具方式怎样,是交替穿插进行,还是单独连续进行,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2、行为必须具有经常性、一贯性。这是构成本罪虐待行为的一个必要特征。偶尔的打骂、冻饿、赶出家门,不能认定为虐待行为。
  
  3、虐待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的,才构成犯罪。所渭“情节恶劣”,指虐待动机卑鄙、手段残酷、持续时间较长、屡教不改的、被害人是年幼、年老、病残者、孕妇、产妇等。对于一般家庭纠纷的打骂或者曾有虐待行为,但情节轻微,后果不严重,不构成虐待罪。有的父母教育子女方法简单、粗暴,有时甚至打骂、体罚,这种行为是错误的,应当批评教育。只要不是有意对被害人在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和折磨,不应以虐待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必须是共同生活的同一家庭的成员,相互之间存在一定的亲属关系或者扶养关系。如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等。虐待者都是具有一定的扶养义务,在经济上或者家庭地位中占一定优势的成员。非家庭成员,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故意地对被害人进行肉体上和精神上的摧残和折磨。至于虐待的动机则是多种多样的,不论出于什么动机,都不影响定罪,但量刑时应予以考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打架受伤怎么要求赔偿
      打架受伤这样赔偿:一、如果鉴定是轻微伤,公安机关对打人者进行治安处罚。行为人承担受害人的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工伤赔付条例赔偿项目有哪些?
      工伤赔付条例赔偿项目有哪些?一、工伤赔付条例赔偿项目有哪些(一)医疗费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


·医疗事故需达一定程度才赔偿吗
      医疗事故需达一定程度才赔偿吗一、医疗事故需达一定程度才赔偿吗认为只有造成严重的医疗损害后果才能主张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说法源于原《医疗事故处......


·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经济性裁员
      用人单位要是经营困难,而需要改善生产经营状况、保护自己在场经济中的竞争和生存能力,此时法律允许可以进行经济性裁员。但必须在法定的情况下进行裁......


·国外仲裁裁决的流程是什么?
      国外仲裁裁决的流程是什么?在如今这个经济发达的时代,国家与国家之间进行交易是很常见的事,我们国内进行商品交易的时候肯能会出现一些意外而导致......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为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
      代通知金是指用人单位在为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支付给劳动者的一个月的补偿金额。那么涉及代通知金的条文有哪些呢?法律中并没有代......


·离婚后发现前夫有婚外遇还可以要求赔偿吗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


·五险一金按什么比例交?
      随着我国综合实力的不断提高,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五险一金的重视程度也越来越高,它是我国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既有利于企业、用人单位的长远......


·买房贷款要不要担保人办房贷不一定需要担保人
      买房贷款要不要担保人办房贷不一定需要担保人,具体要根据借款人的自身情况来定。当申请房屋贷款的时候,如果借款人收入足够或者信用纪录是良好的,那......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与预登记的区别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与预登记的区别有哪些土地使用权的登记并不是只有一种的不仅有初始登记,还有预先登记。登记的方式不同法律上相关的效力也是不同......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聚众斗殴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一)客体要件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秩序。所谓公共秩序,不应简单地理解为公共场所的秩序,而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