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奸淫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是什么?

奸淫幼女罪与强奸罪的界限是什么强奸罪与奸淫幼女罪的区别是:1、侵害的客体不同。强奸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而奸淫幼女罪侵害的客体、则是幼女的身心健康。因为幼女正在发育成长时期,对社会生活中的许多事物缺乏辨别能力,既不知道性交行为的性质和可能产生的结果,也不可能真正表达自己的意志,容易上当受骗,幼女被奸后,往往会摧残幼女的身心健康。这两个罪不仅侵害的客体不同、而且侵犯的对象也不同。强奸罪侵犯的对象是14周岁以上少女或者成年妇女,奸淫幼女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2、客观方面不同,强奸罪,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致使妇女不敢抗拒、不能抗拒、无法抗拒和不知抗拒,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之性交的行为。而奸淫幼女罪,则不论行为人采用什么手段,也不问幼女是否同意,只要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就构成奸淫幼女罪,3、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行为人必须具有奸淫的目的,而且只有具有奸淫的目的,才能构成强奸罪,否则,就不构成此罪。而奸淫幼女罪、行为人不仅具有奸淫幼女的故意和奸淫的目的,而且行为人必须明知对方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才能构成奸淫幼女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无法从幼女的外表判断其可能尚不满14周岁,也不具备了解该幼女实际年龄的条件,也就不能定为奸淫幼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职工上下班途中摔伤算工伤吗?
      一、职工上下班途中摔伤算工伤吗?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只有两种情形,一是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
      工程质量等级划分标准是什么?在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可以看到建筑工人们在为我们建筑高楼大厦。建筑工人在建筑高楼大厦的时候都必须要复合工程质量......


·事实婚姻导致的离婚怎么分割财产?
      一、事实婚姻导致的离婚怎么分割财产?  关于事实婚姻,如果没有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夫妻只按一般的同居关系予以解除。现在所谓的事实婚姻其实是同居。......


·新婚姻法女性自己买房是怎么规定的
      房产对于任何人来说,在什么情况下都是比较重要的不动产。现在房产的价格这么高,而且很多人在购房以后,自己的房屋可能还存在一定的升值空间,面对这......


·分公司可以直接签订合同吗?
      分公司可以直接签订合同吗?1、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A、合同效力:分公司虽然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是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登记,取得了营业执照,具备了......


·工伤认定的法定行政机构是什么?
      意外事故发证是不可预知的,在工作中很可能发生意外事故而给身体健康带来一定的损失,工伤就是在工作中造成的人身上的伤害和心理上的伤害,工伤出现以......


·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金是多少
      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金是多少一、对外贸易公司注册资金是多少1、以前外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为100万人民币。2、现在则依照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找不到对方的人要怎么做才能解除婚姻
      夫妻离婚的时候经常出现一方想要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的情况,甚至还有直接找不到对方的人的情况出现。那在后一种情况下,作为想要离婚的一方应该要怎么......


·特定人物自传体作品的著作权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法另有规定的”是指《著作权法》第二章第二节规定的著作权归作者以外的情形,但没有规定......


·离婚分不到财产能起诉吗?
      一、离婚分不到财产能起诉吗  离婚分不到财产的一般也能起诉,起诉是当事人的权利。如果是协议离婚的话,当事人自愿不分财产的,法院会支持的你......


·刑事拘留期限从哪天开始算
      刑事拘留期限从哪天开始算刑事拘留时间以日计算,按刑事诉讼法规定,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内,从第二天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