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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为此,我国还专门制定了房产税暂行条例来规范相应的问题,下面请跟随我们一起看看这个条例的具体内容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二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员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三条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的1.2%; 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六条 除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定期减征或者免征房产税。
  
  第七条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 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第十一条 本条例自一九八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在国家颁布了房产税暂行条例后,各省、市、自治区结合本地区的时间情况,也相应的制定了相关的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虽然上述条例制定的年代比较久远,但各地区在具体实行的时候,往往参照的是各地的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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