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西安抢夺罪量刑标准怎么规定的

虽然在抢夺犯罪的过程中,行为人也是会采取一定的暴力行为,但此时的暴力强度显然是达不到抢劫罪的暴力程度,并且这里的暴力行为针对的是财物,而不是人。构成抢夺罪就要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而实践中也有很多人在咨询我们西安抢夺罪量刑标准的内容,接下来,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较大(一千五百元)起点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五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夺数额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巨大(三万元)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重伤的,或者导致他人自杀的,或者抢夺数额到达“数额巨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其他严重情节”,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夺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3.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抢夺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特别巨大(二十五万元)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抢夺公私财物,导致他人死亡的,或者抢夺数额到达“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百分之五十,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抢夺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增加相应的刑罚量:
  
  (1)抢夺数额每增加三万元,增加一个月至二个月刑期;
  
  (2)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
  
  (3)每增加轻伤一人,增加三个月至六个月刑期;
  
  (4)每增加重伤一人或者自杀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5)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二年至三年刑期;
  
  (6)其他可以增加刑罚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重处罚;但同时具有两种以上情形的,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的100%:
  
  (1)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已确定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曾因抢劫、抢夺或者聚众哄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抢夺或者哄抢受过行政处罚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的;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组织、控制未成年人抢夺的;抢夺老年人、未成年人、孕妇、携带婴幼儿的人、残疾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在医院抢夺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抢夺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抢夺的;导致他人轻伤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以上十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抢夺的(一年内抢夺三次以上作为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抢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活动而抢夺的,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宽处罚。
  
  (1)在案发前自动归还被害人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
  
  (2)有确切证据证明因生活所迫、学习、治病急需而抢夺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3)具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情形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6、需要说明的事项。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没有参与分赃或者分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被害人谅解的;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抢夺罪侵犯的是他人的财产权,因此在定罪处罚的时候都要充分考虑具体的犯罪数额,而在不同的地区,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也就导致了抢夺罪的数额规定不同,这就直接造成不同地区对抢夺罪的具体量刑规定不同。以上就是对西安抢夺罪量刑标准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商标权归属怎么确定,商标权怎么取得
      商标权归属怎么确定,商标权怎么取得每个人都可以申请商标注册,成为商标的所有权人,但是很多商标权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对商标权归属不是很了解,经......


·身份证掉了如何补办?
      生活中,不少朋友因为粗心大意而造成了身份证的遗失。身份证是我们生活的重要证件,没有它会让我们的生活会变得极其不方便。那么,身份证掉了如何补办......


·最高院关于延期举证事由有哪些
      最高院关于延期举证事由有哪些延期举证是法院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当事人因为举证困难所提出的请求,根据相关规定,当事人需要向法院提交延期举证申请书......


·网贷不还多少钱会坐牢?
      在如今互联网越来越发达的社会上,很多的网贷平台也随之兴起,当我们的钱不够花时,如果我们急需用钱,我们就可以在网贷平台上进行借款,并在相应的时......


·余江通用机场征地补偿计算标准是什么?
      余江通用机场征地补偿计算标准是什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


·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
      公司拖欠工资怎么办?农民工如何讨要工资?劳动者辞职到期,用人单位拒绝支付其工资的,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


·补充协议要满足的生效要件是什么?
      补充协议要满足的生效要件是什么?一、补充合同签订后原合同可以作废吗1、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和限制性规定,且充分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


·合法的借钱还债法律保护吗
      一、合法的借钱还债法律保护吗?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因债权债务纠纷起诉至法院时,应提供与债务案件有关的证据为:(1)能够证明债权债......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出单需要提供什么资料 在保险领域,保险公
      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出单需要提供什么资料在保险领域,保险公司推出了一项新的保险产品,旨在帮助财产保全申请人分担诉讼风险,就是诉讼财产保全责任......


·商品房建筑面积怎么计算?
      商品房建筑面积怎么计算?商品房买卖过程中,购房者在验收房屋的过程经常出现房屋交付的使用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不同的状况,开发商这时常常会找各种借......


·旧宅基证还有效吗
      旧宅基证还有效。不动产登记机构启用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后,才能停止使用原有的各类不动产登记簿、权属证书和登记证明样式。所以,没有去进行新的不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