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召开股东大会提前多少天通知

召开股东大会提前多少天通知
  
  一、召开股东大会提前多少天通知
  
  股东大会会议时间需要提前20天通知,一般每年召开一次。
  
  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总人数不足本法所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的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股东大会召开流程
  
  1、召集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照公司法规定负责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及时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时间地点
  
  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的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
  
  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止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3、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属于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的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上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4、表决与通过
  
  股东大会的表决可以采用会议表决方式,但表决时要求:
  
  (1)要有代表已发行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会议,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占已发行股份总数的一半以上;
  
  (2)要有出席会议的多数股东表决同意,即同意的表决权数占出席会议的表决权总数的一半以上;第三,股东表决的基础是股票数量。每股一票,而不是每个股东一票。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5、会议记录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由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6、股份公司股东的权利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4)企业集团法律问题也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股东大会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的充分时间内传送给每位有表决权的股东。
  
  (5)股东大会的出席人一般应是股东本人。股东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一个股东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但是一个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多个委托人的委托,代他们行使权力。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侵犯商业信誉具体构成要件有哪些?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他人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他人既包括单位,又包括个人,必须具有特定性。这样,构成本罪的捏造并散布虚伪的事实必指向于他人。指向......


·新婚姻法离婚条例是什么?
      离婚问题困扰着很多结婚的夫妻,解决的过程中难以平衡双反高的利益。一般情况下离婚时候需要去解决财产分割以及孩子抚养去哪权的问题,在婚姻法中有详......


·一、法律上怎样能成立重婚罪?
      一、法律上怎样能成立重婚罪?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结婚的行为。即已经有了一个婚姻关系,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具有两种形式:(1)法律上的重婚......


·银行抵押他项权证是什么?
      很多朋友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听到房产证、土地证等证件吗,但是对于他项权证不是很了解,或者没有听说过这一证件。那么,银行抵押他项权证是什么东西呢?在......


·行政强制执行和催告是什么意思?
      行政强制执行和催告是什么意思?行政强制执行催告程序是指当行政相对人不履行行政决定时,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之前以法律形式向行政相对人发出通......


·合同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是什么?
      合同的法律强制性规定是什么?合同的法律强制性规定,主要在于不得存在违法的条款,或者协商的情况不得违反相关规定。根据《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


·团伙作案能判缓刑吗
      团伙作案能判缓刑吗团伙犯罪,只要符合缓刑的法定条件,即可判处缓刑,法律上没有适用缓刑人数限制。缓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


·很多的企业为了引进更多新鲜的血液可能需要更换交替企业的人才
      很多的企业为了引进更多新鲜的血液可能需要更换交替企业的人才,可能会解聘一些老员工,那么那些在企业带了10年甚至更多时间的老员工碰到这种情况应该......


·离婚前男方可以带孩子回家抚养吗
      离婚前男方可以带孩子回家抚养吗?可以,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


·伪证罪的严重后果是怎样的
      在刑事诉讼当中,如果相关人员有作伪证的行为,那么多半是会构成伪证罪的。那么您知道伪证罪的严重后果是怎样的吗?而司法实务中,又是如何对伪证罪进行......


·一、买房卖方违约应该如何来进行处理?
      一、买房卖方违约应该如何来进行处理?买房卖方违约应该的处理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以下几种:(1)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指合同当......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