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债权人撤销权对象

债权人撤销权对象 债权人撤销权对象有许多分类方式,分类方式不同,其对象也会有所变化。对于大众而言,他们甚至都不知道什么是债权人的撤销权,下面就让详细介绍不同分类方式下债权人的撤销权对象有哪些。
   一、从形式而言,撤销权的对象包括四类。
  (1)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行为”。《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下列民事行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显失公平的。被撤销的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2)要约。《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遗嘱。《继承法》第20条第1款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4)合同。《合同法》第54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合同法》第5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二、从法律归属而言,撤销权的对象包括三类。
  (1)行为人自己的行为。
  (2)他人的行为,如《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合同法》第193条规定:“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3)行为人和他人的行为组合—合同。
   三、从行为效力而言,撤销权的对象包括两类。
  (1)无民事效力的行为。《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可任意撤销之行为,应无民事效力。
  (2)有民事效力的行为,又可细分为两类。未生效行为。如《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的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欠缺生效要件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行为之善意相对人的行为。生效行为。如到达相对人之要约;完成给付之赠与行为,如《合同法》第192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从数量而言,撤销权的对象包括:(1)单数行为;(2)复数行为—合同。
  从生效时间而言,撤销权的对象包括:(1)生前行为;(2)死因行为—遗嘱。
  最后,综上所述,民法撤销权的对象包括:《民法通则》中的“民事行为”、要约、遗嘱、自己行为、他人行为、自己和他人的行为组合、无民事效力的行为、有民事效力的行为、生效行为、未生效行为、单数行为、复数行为、生前行为、死因行为,等等。看过由我们整理的以上内容后,相信您对债权人撤销权对象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土地拍卖的基本程序
      一、土地管理部门于公开拍卖前30日发出拍卖公告; 二、竞买人报名参加竞买并索取有关文件; 三、竞买人向拍卖人报送参加竞买的有关资料,经审核批......


·1000万注册资本印花税多少钱?
      一、1000万注册资本印花税多少钱?1000万注册资本印花税的收取应当根据实际缴纳的额度来认定,公司若是属于认缴的1000万元,由于实收资本为0,不需......


·合同法全文代位诉讼的条件是什么?
      合同法全文代位诉讼的条件是什么?代位权之诉为民事诉讼,故须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


·行政复议决定书何时成立
      行政复议决定书何时成立行政复议也就是对已经审理的案件进行再次的审理,如果有公民认为行政主体的一些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就可以向行政复......


·公司变更登记谁申请?
      公司变更登记谁申请?一、公司变更登记由谁申请的依据1、《公司法》依照《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


·一、工伤意外死亡赔偿协议的格式是什么?
      一、工伤意外死亡赔偿协议的格式是什么?子女: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子女:姓名年龄出生日期职业家庭住址为妥善处理×××死亡的......


·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哪些一、没收投标保证金的情形有哪些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1)投标人在投标函格式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


·海运提单和海运单的区别是什么?
      海运提单和海运单的区别是什么一、海运单与海运提单的区别(1)海运提单有三种作用,而海运单仅有其中的两种作用。海运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货物......


·离婚房屋贷款这种房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
      离婚房屋贷款这种房产分割是怎么规定的虽然说在争夺房产的时候,肯定原告,被告双方都需要聘请专业律师的,但是有一点不能否认的是,律师在代替当事人......


·公司一直没买社保我可以随时辞职吗?
      公司一直没买社保我可以随时辞职吗(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


·不服不批捕申诉是怎样的
      不服不批捕申诉是怎样的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