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丈夫借钱不能还 债权人闹到老婆单位怎么办

丈夫借钱不能还 债权人闹到老婆单位怎么办
  
  在法律上夫妻关系是受到保护的,同时也是受到约束的。丈夫若为了生活需要欠下的债务,夫妻对该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若是借钱不能还债权人闹到老婆单位怎么办?在哪些情形下妻子有偿还的义务?我们现在就为您进行解答。
  
  夫妻共同债务是指为满足夫妻共同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对共有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而产生的债务。
  
  一、若是借钱不能还债权人闹到老婆单位怎么办呢?
  
  1、首先妻子应明白自己负有还债的义务,对对方说明自己会进行偿还,冰箱其说明闹事的厉害性。
  
  2、我们不否认当事人讨回欠款是一种正当和合法的权益,但到单位追讨,首先是找错了“对象”,因为你闹的人不是借款人本人;
  
  3、扰乱单位秩序轻则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重则构成犯罪,是要依法追责的;
  
  4、私事不能闹“单位”,不然“受害者”变成“违法者”。
  
  二、在哪些情形下妻子有偿还的义务
  
  (1)夫妻债务
  
  夫妻债务,是指夫妻双方因婚姻共同生活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一般包括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解决共同生活所需的衣、食、住、行、医等活动以及履行法定义务和共同财产、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夫妻债务包括夫妻个人债务和夫妻共同债务。
  
  共同债务必须具备两个特征:一是为了共同生活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是为履行法定义务所负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如购置共同生活用品所负债务;购买、装修共同居住的住房所负的债务;为支付一方医疗费用所负的债务。
  
  2、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4、为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培训费用所负的债务。
  
  5、为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所负的债务。
  
  6、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履行法定扶养义务所负的债务。
  
  7、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
  
  (2)夫妻债务的认定
  
  1.首先应推定一方的借款为夫妻共同借款;
  
  2.如果一方能后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为个人借款则认定为个人借款;
  
  3.如果一方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此笔借款没有用在共同生活中,则认定为个人借款。
  
  (3)如何承担
  
  离婚时债务的清偿包括:
  
  1、共同债务的清偿;
  
  2、个人债务的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清偿。
  
  所谓“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为共同生活、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为生产经营等的需要而负的债务。
  
  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的债务,应当用共同财产清偿,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应首先清偿共同债务,清偿后的余额,由夫妻双方协商分割,如果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应在离婚时协商确定清偿责任,如果协商分割不成或协商确定清偿责任不成的,可诉请人民法院判决。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无特别约定,则适用法定的所得共有制。夫妻对共同债务都有清偿的责任,而且是一种带连责任。对于这种连带清偿责任,不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之间无权自行改变其性质,对债权人而言显然不利。应当将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这些约定,视为内部约定,而不能向外主张对抗其他的债权人。
  
  夫或妻在对外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向原配偶主张自己的权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根据以上的情形我们得知,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共同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法律明确规定了的。借钱不能还债权人闹到老婆单位怎么办呢?债务的追讨本应是受到法律的保护的,但由于追讨的方式是不被法律所允许,从而导致债权人最后也会受到惩罚。我们认为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合理利用手中的权利。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强拆程序?
      什么情况下可以启动强拆程序?(一)实施司法强拆要符合规定的条件。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对下列三个要件进行审查:1、申请人是否适格......


·代位权第三人诉讼中为什么是债务人?
      代位权第三人诉讼中为什么是债务人?代位权,涉及的是三个人,即债权人,债务人,欠债务人的债已到期的次债务人。并且,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


·交通鉴定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多少钱?
      交通鉴定十级伤残赔偿标准多少钱?交通事故中伤残的可以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在实践中赔偿是依据伤残鉴定结果确定数额的,一般来说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是......


·抗诉一般是由检察院行使的权利,但是对于普通人来讲,其实根本不
      抗诉一般是由检察院行使的权利,但是对于普通人来讲,其实根本不知道什么是抗诉,也不清楚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进行抗诉。针对这两个问题,我们整理了相关......


·集体土地开发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
      集体土地开发合同生效条件是什么1、合同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所谓相应的订立合同的能力,是指合同主体据以独立订立合同并独立承......


·非法集资财产处置条例是怎样的
      一、非法集资财产处置条例是怎样的我国刑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


·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是什么?
      工程质保金最新规定是什么?工程质量的保障是建设工程中的重要工作,我国对于工程质量的管理比较严格,同时各个建造商也为了能够保障质量建造更多的......


·申请司法鉴定期限是多久
      申请司法鉴定期限是多久在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不是无限的,而是有一定期限的,在一定期限内要提交证据,才能继续维权,否则将丧失权利。那么具体申请......


·不可撤销要约是什么意思?
      不可撤销要约是什么意思?要约,可简单理解为缔结合同之义,也就是一方向另一方发出邀请签署合同,而在法律文件的书面语言中发起的一方称为要约方,被......


·离婚协议可以反悔吗,离婚协议能反悔吗
      已经签了离婚协议可以反悔吗?有些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因为一时冲动而离婚,离婚之后对自己签署的离婚协议又反悔了,想获得更多的夫妻共同财产,这个时候......


·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
      侵犯他人名誉权的行为有哪些(一)侮辱侮辱是指故意通过言语、文字或者行为举止等方式贬低他人人格、毁损他人名誉的行为。侮辱行为的主观状态应当是故意......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