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什么意思?

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什么意思?判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但是暂时不执行刑罚,在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的3 年内是缓刑考验期,要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二、缓刑犯应当遵守的法律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三、缓刑考验期的法律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出现“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四、缓刑的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对于那些被判处有期徒刑,又同时被判处缓刑的情形,缓刑的时间其并不需要在监狱里度过,虽然在缓刑期间人身自由会受到一定的限制,但若是在此期间没有再次违法的,那么之后的有期徒刑处罚也就不会处罚了。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重婚罪生了孩子判几年?
      一、重婚罪生了孩子判几年?犯重婚罪生婴儿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新的《民法典》已生效,《婚姻法》及其相关解释已失效,届时与《民法典》相......


·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跨境电商商标侵权问题是否有明确的规定
      跨境电商商标侵权问题是否有明确的规定?跨境电商商标侵权问题没有什么明确的规定,所以,跨境电商商标侵权问题现在比较普遍,而且处理起来也非常的复杂......


·个人借钱装修算夫妻共同债务吗?
      个人借钱装修算夫妻共同债务吗?一、个人借钱装修算夫妻共同债务吗?只要是属于婚后的房子装修以个人名义借款的同样也会按共同债务来进行处理;由......


·遂宁市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司法鉴定是一种出于法律立场为相关的案件或者证明需要提供证据的一种鉴定,它是一种有偿的鉴定,做了之后不能轻易的更改,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只能......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标准是什么在建筑工程中,屋面工程是必不可少的,同时也是最重要的。屋面工程质量一旦出现问题,将直接影响整个工程的使用和验收。......


·一、误工费一般赔偿几个月?
      一、误工费一般赔偿几个月?具体误工费赔偿几个月,得根据交通事故伤者受伤程度。住院期间的误工费一定要的,出院后根据医院出具的医嘱和诊断证明记载......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有哪些?
      山东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试行办法有哪些?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市场,加强对建筑工程的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哪些病不能结婚法律规定
      哪些病不能结婚法律规定什么是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姻法没有规定。母婴保健法规定,男女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


·起诉之前还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吗
      起诉之前还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吗?起诉之前还款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民事案件中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包括:1、起诉。2、请求。3、认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代位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由于代位权是与债权与生俱来的一种特殊权利,债权的存在是代位权存在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