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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庭审先人证后物证吗?

关于举证的过程法律上没有顺序上的限制,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按照纠纷产生的过程、取证顺序等有条理、有逻辑地出示证据,便于法官判断争议焦点以及纠纷的解决。另外,如果有证人出庭的话,需提前与法官沟通,提出申请。开庭过程不允许证人旁听,在庭外等候,需要作证时再到庭说明要证明的事实及接受询问。人证包括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诉辩解。证人是指了解案件情况并向法院或当事人提供证词的人。证言是指证人将其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或证词。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存在场所和物质属性证明案件事实的实物和痕迹。物证包括实物和痕迹两类。前者指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客观实在物;后者包括两个物体相互作用所产生的印痕和物体运动时所产生的轨迹,如脚印指纹等。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原物一致的。第五十四条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实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证人因出庭作证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提供证人的一方当事人先行支付,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第五十五条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出示证据并没有一个顺序之分,只是在法条上面可能会有先后顺序,但是在实际操作之中是根据案件的事实情况来进行出示证据。一般来说,在进行开庭的时候,证人是不允许进行旁听的,旁听的只有在需要证人作证的时候才会要求其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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