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员交通事故六级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伤残保险基金按伤残为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一般的交通事故伤残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交通事故可以获赔的项目主要有: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等。
一般情况下,医疗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等需要按照实际支出进行计算;误工费等需要按照实际减损进行计算;而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则需要根据受诉法院所在地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其中,在浙江省内护理费参照的是所在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残疾赔偿金需要区分农村户籍与城镇户籍,参照标准为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不管职员是否受到了伤残的损害,肇事方或者是单位都是需要支付医疗费、交通费等基本费用,对于已经残疾了的人,就需要根据当地的生活水平,来确定残疾赔偿金的支付。若是在提出残疾赔偿金的支付请求时,并不能拿出伤残鉴定结果,责任方可以拒绝支付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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