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法律规范有明确规定民事案件执行中止时限是多久吗?

法律规范有明确规定民事案件执行中止时限是多久吗?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民事案件执行中止时限的具体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二、哪些情形可以中止执行1、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申请人对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有权进行处分,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暂缓履行义务,暂停执行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中止执行。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确有理由的,可能发生变更执行标的,或者对案件再审的情况,因此对原执行标的的执行应当中止。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在执行中,有时会出现一方甚至双方当事人死亡的情况。如果申请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继承权利;如果被执行人死亡,需要等待他的继承人承担义务。无论哪种情况出现,都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法律规定可以中止执行。需要指出的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作为被继承人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仅在所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在执行过程中,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应当由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继续参与执行程序,履行义务。但在特殊情况下,承受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时尚未确定,要等待有关机构作出决定,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构成了中止执行的理由。5、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认为出现除上述情况外的其他情况,需要中止执行的,可以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这是一项灵活性规定,以适应执行工作的复杂情况。一般的民事纠纷在法院宣判结束之后,一般都是需要在限定的期限内执行的,但是若需要执行相关义务的主体,暂时并没有执行能力,那么经核实确实能力缺乏,在法院批准之后,也是可以中止执行的。民事被告提出中止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此时也可以中止执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标准是什么?
      一、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对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又犯新罪的,应当执行数罪并罚。刑法规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


·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是多少
      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是多少并非所有到期终止的劳动合同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在用人单位同意以不低于之前劳动条件提出续签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


·协议离婚女方放弃抚养费后可以反悔吗?
      协议离婚女方放弃抚养费后可以反悔吗?可以的,应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判决对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  《民法典》......


·夫妻一方死亡债务怎么办
      夫妻个人债务和共同债务有哪些债权人遇到夫妻一方死亡不知道是否可以向另一方请求偿还,或者夫妻另一方遇到被追债而不清楚是否需要偿还时,先别急,第......


·只有一方签字的借款合同生效么?
      只有一方签字的借款合同生效么?一、只有一方签字,借款合同生效么?如果合同一方签字后,另外一方长时间没有签字,该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是当事人或......


·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监护人与法定监护人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法定监护人,法律术语。监护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特定自然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法律制度。监......


·什么情况下组织架构没有股东?
      什么情况下组织架构没有股东?分公司、事业部下组织架构没有股东,组织架构类型分为:有限公司制、子公司制、连锁制、事业部制、分公司制。有限公司股东......


·劳动合同有错别字怎么办?
      劳动合同有错别字怎么办?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字或者盖章即生效。签劳动合同时有错别字或者填错,可以划掉再做修改,但需要保证的是两份劳动......


·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时间是怎么规定的?
      著作权法的保护时间是怎么规定的,我国关于著作权的保护期限是,著作的署名权不受期限限制,如果是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出租权,展览权等使用权和......


·公安局办案程序规定中对于证据的规定主要有
      公安局办案程序规定中对于证据的规定主要有公安局办案程序规定中对于证据的规定主要有公安机关办案程序规定,对应法律规定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


·交通事故现场分类包括哪几种
      交通事故现场顾名思义就是指实际发生交通事故的地方,事故现场是会保留很多证据的,而对这些证据的收集可以说也是有利于日后事故的处理。但是这个事故......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