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2023继承房产新政是怎样规定的?

(一)继承必须在被继承人死亡后开始。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只是继承人享有的一种期待权,如果被继承人没有死亡,继承关系就不会发生,只有在被继承人死亡以后,继承权才会成为既得权。遗嘱继承权的实现,必须存在被继承人生前立有合法遗嘱和被继承人已死亡,否则遗嘱继承关系也不会发生。如父母健在,其房地产子女就不能继承。父母意愿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子女是可以的,但这种行为叫生前赠与,不叫继承。(二)继承遗产的人,必须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即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我国继承法确定的法定继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三)继承人依法取得的遗产,必须是被继承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或者是依法可以继承的其它合法财产权益。不能把家庭共有财产、夫妻共有财产以及合伙财产不加分割作为遗产来继承。像这样的财产必须分割以后属于死者个人所有的部分才是遗产。一切非法所得的财产不属于遗产,不得继承。法律依据:《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继承房产新政规定了遗产继承开始的时间是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才能继承,继承人范围包括遗嘱里面确定的遗嘱继承人,还有就是法定继承人,如被继承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继承的遗产要符合条件,必须是被继承人自己的,而不是共有财产,财产来源要合法。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包括哪些?
      私募基金募集行为包括哪些?一、私募基金1、私募基金(PrivateFund)是私下或直接向特定群体募集的资金。与之对应的公募基金(PublicFund)是向社会大......


·征地拆迁纠纷案有哪些类型?
      征地拆迁纠纷案有哪些类型?1、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在其项下又分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和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四级案由,前述8种类型的矛......


·欠钱不还网贷公司会法院起诉吗
      欠钱不还网贷公司会法院起诉吗?在最近,网络贷款迅速在众多贷款中占领一席之地,他也是民事借贷的一种,最主要的原因是它贷款条件低,方便,放款速......


·装修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装修合同纠纷如何解决业主遇到无良装修公司,出现装修合同纠纷应该如何解决呢?是打碎牙齿自己咽下去?还是勇敢站出来去尽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部......


·商标侵权的手段包括什么
      商标侵权的手段包括什么为了更好的加强对商标的保护,其实商标权人是很有必要搞清楚,常见的商标侵权的手段具体包括哪些。想要防患于未然,从这方面入......


·签了一年劳动合同可以提前辞职吗
      签了一年劳动合同可以提前辞职吗劳动者无论与用人单位签订多少年的劳动合同,劳动履行期间,劳动者都可以辞职。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辞职为由克扣工资......


·赠予房产如何过户?
          房产赠与是指一方当事人自愿将自己的私有房产无偿给予另一方所拥有,对方当事人也愿意接受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发生在亲属或......


·一、家族信托与遗嘱的区别是什么?
      一、家族信托与遗嘱的区别是什么?家族信托与遗嘱的区别是财产处置方式,两者的性质也不同。相对于传统的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家族信托的优势是比较明显......


·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
      民法总则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有哪些?在我们的成长过程中,父母往往都把我们照顾的很好,我们体会到的是亲情,通常不会说这是父母作为我们的监护人的职......


·没有欠条可以起诉吗,起诉具体程序是什么?
      没有欠条可以起诉吗,起诉具体程序是什么我们都知道,当他人欠钱不还的时候,债权人是可以起诉让法院来强制欠款人还钱的,但是很多时候由于各种原因,......


·连带担保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连带担保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一般来说,担保行为是个人行为,应该认定为个人债务。1、我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