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判决了欠钱不还可是没钱怎么办?

判决了欠钱不还可是没钱怎么办?法院判决胜诉后,对方应当按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如果不履行判决的,胜诉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其处罚。法院强制执行的手段包括: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1、查封是人民法院对被申请执行人的有关财产贴上封条,就地封存,不准任何人转移和处理的执行措施。2、拍卖是人民法院以公开的形式、竞争的方式,按最高的价格当场成交,出售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3、变卖是强制出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以所得价款清偿债务的措施。4、人民法院扣留、提取的存款和收入,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财产所得的金钱,应及时交付申请执行人,并结束执行程序。二、欠钱不还诉讼时效为几年?《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一百八十九条 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一条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第一百九十三条 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综合上面所说的,欠钱不还这种行为是很容易导致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在判决了之后也不还钱的话,那么同样也可以再走司法的程序来进行解决,但前提也是需要有合法的证明材料,如果当事人确实没有钱支付,那么就只有等有钱了之后才可以执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夫妻非共同财产证明有什么?
      一、夫妻非共同财产证明有什么?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


·如果要买房子有哪些证?
      如果要买房子有哪些证?一般为两证:土地使用证、房产证;也有统一的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所有权证两证合一与两证分离,都是符合国家法律政......


·私闯民宅属于刑法吗可以打他吗
      一、私闯民宅属于刑法吗属于,私闯民宅属于刑法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罪,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砸毁院子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罪,视情节判定刑罚,属......


·近些年来随着交通的发达,出现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频繁。现在道路
      近些年来随着交通的发达,出现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频繁。现在道路交通事故的不断增长正在逐渐使道路安全问题成为社会普遍关心重视的焦点问题。那么在对......


·被执行人终本裁定后,公司无实际经营,债权人可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
      1.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无权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


·公司交社保需要什么资料2023
      公司交社保需要什么资料1.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2.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4.社会保......


·一、劳动合同到期被辞退怎么赔偿标准?
      一、劳动合同到期被辞退怎么赔偿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


·保密承诺书样本是怎样的
      保密承诺书样本是怎样的?保密承诺书样本现在很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行业秘密等相关事项关乎一个国家或者是整个公司、企业等的生存,但是有......


·个税偷税漏税的处罚是什么?
      个税偷税漏税的处罚是什么?1、分层次处罚针对偷悦数额的不同,本条分别规定了两个层次的量刑幅度。第一层次是,“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


·一、法律规定抚养费标准是多少?
      一、法律规定抚养费标准是多少?《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


·股东可以代持部分股份吗
      股东可以代持部分股份。股权代持又称委托持股、隐名投资或假名出资,是指实际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他人名义代实际出资人履行股东权利义务的一种股权或股......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