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土地使用权限包括哪些?

土地使用权限包括哪些?
  
  一、土地使用权限包括哪些?
  
  土地使用权限包括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出让土地使用权。
  
  1、划拨土地使用权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无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由此可见,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种基本形式。
  
  (1)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
  
  (2)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土地使用者无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这种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是无偿的,也就是说无须缴纳任何费用、支付任何经济上的代价。
  
  2、出让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相关书籍 出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有以下几个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偿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内的土地使用权应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取得的土地经济效益,表现为一定年期内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为表现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权的期限以出让年限为限。出让年限由出让合同约定,但不得超过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3)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物权。土地使用权出让是以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分离为基础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在出让期限内受让人实际享有对土地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其使用权在使用年限内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经济活动,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形式有三种,即协议出让、招标出让和拍卖出让。
  
  二、土地使用年限的法律规定
  
  根据我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居住用地70年;
  
  工业用地50年;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年限为50年;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仓储用地50年;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不同类型的土地有不同的使用年限,获得土地的方式不同,承担的责任也是有差异的。通常情形下,住宅类型的使用年限最高为70年,到期后虽然会自动续期,但是依旧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对于其他类型的土地,若是到期后还想使用,那么是需要提出申请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在我国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一、在我国抢劫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抢劫罪是侵犯复杂客体的犯罪,它既侵犯了人身权利,又侵犯了财产权利,理论界对暴力实施对象的“人”争议不大,而......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有补偿吗?该如何补偿?
      劳动合同在其订立的期限到期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都可以提出续签或者不续签合同的要求,而且根据双方的不同要求,获得经济补偿的数额也是有一定的......


·拆迁房可以买卖吗?
      拆迁房可以买卖吗??所谓拆迁安置房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


·常州公司注册流程怎么进行?
      常州公司注册流程怎么进行?随着中小型工厂的不断发展,在常州注册公司的厂家越来越多。在您打算将您的工厂注册为公司时,您知道具体的操作步骤流程......


·预告性辞退主要有哪些情形
      预告性辞退主要有哪些情形用人单位因客观情况变化而解除劳动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怎么调查误工?
      一、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怎么调查误工?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才会进行赔偿。(一)《收入证明》有固定收入的,由用人单位提供受害人最近一年的工资表和营业......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时候,关于违约责任都是会进行约定的,而一旦合同一方违反了合同的时候,就需要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违约金怎么计算,在合同中都是......


·法律中的规定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怎样判刑
      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飞机,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可能涉嫌犯破坏交通工具罪。当然,如果破坏行为不足以使前述交通工具发生倾覆......


·破产清算是破产的必要程序吗
      破产清算是破产的必要程序吗?一、破产清算是破产的必要程序吗?公司破产清算程序具体是怎样的?(一)股东会做出解散公司的决议;(二)十五日......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有哪些?
      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有哪些风险一、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的隐名股东有哪些风险?(一)因规避法律,引起的股东资格甚至公司法人人格被否定的风......


·离婚诉讼前调解的步骤是什么
      若夫妻是选择起诉离婚的话,那么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就会按照规定先进行调解,若调解不成功,才会对案件作出判决。不过对于很多人而言,可能不是很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