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是什么?

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是什么
  
  一、共同侵权行为的概念是什么
  
  共同侵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根据该款的规定,可以看出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为:共同故意的侵权行为,共同过失的侵权行为,和共同行为的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第一,共同侵权行为的主体须为多人。
  
  第二,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或者虽无共同过错,但侵权行为直接结合,具有共同关联性。
  
  二、共同侵权行为类型
  
  1、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主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主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行为,即数人基于主观故意而共同侵害他人造成损害的共同侵权行为。这种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包括实行行为人、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按照通说,只有实行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简单的共同侵权行为;而包括教唆行为人和帮助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行为,是复杂的共同侵权行为。
  
  2、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
  
  客观的共同侵权行为就是客观关连共同的共同侵权行为,我曾经将其叫做视为共同侵权行为,是指数人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各自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造成同一个损害结果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虽然不具有共同侵权行为主观上的特征,但由于其行为人之间行为的相互结合的关连性,并且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而不可分割,而形成了一个侵权行为,行为人之间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共同危险行为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数人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利危险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损害结果,但不能判明其中谁是加害人的准共同侵权行为。
  
  4、团伙成员
  
  团伙成员,是指团伙组织的成员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如果没有团伙的集合行为则可以避免造成损害的危险发生,如果该集合行为可以归责于该团伙,则该团伙的其他成员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侵权行为。
  
  三、构成共同侵权的要件包括什么
  
  1、存在加害行为,且行为人为复数
  
  任何一个民事损害事实都与特定的加害行为相联系,亦即民事损害事实都由特定的加害行为所造成。没有加害行为,损害就无从发生。
  
  该行为的行为人必须为二人或者二人以上,而且这些人必须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不存在任何替代关系。当然,该行为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共同侵权行为的行为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共同过错
  
  即在数个共同行为人之间须有共同致人损害的故意或者过失,基于此,而使数个行为人的行为连结为共同行为。共同侵权行为不仅是共同故意可以构成,而且共同过失也可以构成。
  
  在民法上,行为人的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对侵权行为的认定和民事责任的承担则意义不大。因为确定侵权民事责任的范围,通常取决于损害的有无或大小,并不因为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而有所不同。
  
  3、共同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后果具有统一性
  
  所谓结果的同一性,首先是指共同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是同一的。如果各个行为人是针对不同的受害人实施了侵权行为,或者即使针对同一受害人,但是不同的权利分别遭受侵害,损害后果在事实上和法律上能够分开,则有可能构成分别的侵权行为或并发的侵权行为,而非共同侵权行为。因此,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就在于数个侵权行为造成了同一的损害后果。
  
  4、共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只有在加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才能构成。如果加害人有加害行为,他人也有民事权益受损害的事实,即受害人的损失是由侵权主体的共同行为造成的,侵权主体才能承担共同侵权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35万标的诉讼费多少钱?
      35万标的诉讼费多少钱?一、35万标的诉讼费多少钱?法院的受理费是6550元;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


·婚后一方全款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后一方全款买房属于共同财产吗夫妻二人在结婚之后购买房子,这时候的房产是不是共同的财产,要根据购买房子的时候,付款的财产来源来判断。如果在两......


·租赁房屋违约怎么处理?
      租赁房屋违约怎么处理租房时,双方签订租房合同,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相应的违约金,具体的违约金额根据合同制......


·工伤期间的误工费发放多久?
      工伤期间的误工费发放多久?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误工日期应当按其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


·事实婚姻登记的时间如何认定?
      事实婚姻登记的时间如何认定?在民事审判中对于事实婚姻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做了明确的规......


·一、北京市未成年抚养费是多少,标准是什么?
      一、北京市未成年抚养费是多少,标准是什么?北京市未成年抚养费为多少的标准是: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


·醉酒拘役1个月是否会有案底
      一,醉酒拘役1个月是否会有案底拘役属于刑事犯罪的一种刑事处罚措施,有案底。醉驾判处的是拘役,属于刑罚的一种,不是有期徒刑。虽时间短,也是代表犯......


·刑事案件中什么是不判实刑
      什么是不判实刑不判实刑的意思就是法院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犯罪的人判缓刑,也就是通俗话说的违法人员不用直接去坐牢。法律明文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


·交通事故死亡家属赔偿分配怎样办理(一)权利主体的
      交通事故死亡家属赔偿分配怎样办理(一)权利主体的确定鉴于《人身赔偿解释》采“继承丧失说”理论,对于死亡赔偿金之权利主体的确定,可参照《继承法》......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表现有哪些内容
      侵犯著作权的行为表现有哪些内容1、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象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2、出版他人享有专有......


·职工出差期间流产算不算工伤
      职工出差期间流产算不算工伤一、职工出差期间流产算不算工伤?流产和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的就不算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