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如何适用法律

在寻衅滋事罪的四种客观表现形式中并不包含死亡的情况,对于寻衅滋事致死的行为法律条文无明确的说明。所以,对于寻衅滋事致人死亡的法律适用还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将在下文为您进行说明。
  
  一、寻衅滋事罪相关刑法条文
  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刑法将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表现
  形式规定为四种:①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③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④在公共
  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刑法》第二百九十二第二款规定,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定罪处罚。《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寻衅滋事中随意殴打他人如果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认定却未作以上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对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适用法律,有不同的认识。
  二、寻衅滋事致人死亡如何适用法律
  司法实践中对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如何适用法律,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亦应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作处罚,理由是:
  1、从主观方面看:根据《刑法》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的法定情形之一,即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殴打他人形式上也是一种伤害行为,但与故意伤害中的伤害行为是有本质区别的。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人动机在于发泄或满足其不良情绪,其特点表现为在殴打他人的起因上、对象上、手段上均具有相当的随意性。并未要致人伤害的直接故意,而故意伤害的行为人一般则有直接明确的伤害故意,伤害的起因、对象一般具有特定性,故两罪的主观故意的内容是不同。而在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下,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已从一般的发泄,转化为致人伤亡且往往是对伤亡的后果具有明显的放任。所以出现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而致人伤亡的,主观故意符合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犯罪故意。
  2、从客观方面看: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与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在伤害性质和后果上并无区别。而寻衅滋事结果的仅于包涵轻伤,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造成的结果程度包括轻伤、重伤、死亡三种情况。可以说寻衅滋事本身不包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或者说已超出其涵盖范围。再次从刑法理论方面来。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致人重伤或死亡的行为,属单一行为,只成立一罪,不能实行数罪并罚。即使寻衅滋事涵盖了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亦属于想像竞合犯,对于想像合犯应择一重罪处罚。通过对寻衅滋事和故意伤害(不包括轻伤)、故意杀人相比较,显然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属重罪。故亦应定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
  3、共同寻衅:人以上共同寻衅滋事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或死亡的,由于各参与人在客观上均实施了共同犯罪的某些行为,主观上对共同殴打行为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能有所预见,听之任之,是有放任的故意,应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还要对共同故意范围内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种认识在寻衅滋事致人重伤、死亡的犯罪中是不全面的,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明显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的,以及组织、指挥犯罪的主犯,根据《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应按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来定。但对共同参与其他人而言,他们的行为仅表现是有明确的共同寻衅滋事故意,尚不能充分肯定他们就一定具有共同伤害的故意。对此关键是要看各行为人之间在共同犯罪过程中所形成的临时共同故意中是否包含故意伤害的内容以及他们各自的行为与致人重伤、死亡是否具有相当的因果关系。
  4、综上所述:寻衅滋事中出现致人重伤、死亡的应定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至于致人 ?死亡的行为是定故意伤害还是故意杀人,《刑法》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注意规定,而不是特别规定,从语法结构中也可以看出,既可以定故意伤害,也可以定故意杀人,怎么定应结合具体案件进行分析,防止客观归罪。最后,我们再次提醒您:寻衅滋事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间的界限并不明确,所以无论如何我们都应守住自己的底线——不妄图伤害他人甚至加害他人。并且我们也应拒绝参与到寻衅滋事的事情中,正所谓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一次的参与就可能会给他人带来不可磨灭的伤害,而自己也会在刑罚中后悔终身。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在我国如果醉驾算不算有案底?
      在我国如果醉驾算不算有案底?醉酒驾驶可定为“危险驾驶罪”,是刑事犯罪,会进入档案,就是留有案底。案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


·国有土地使用证没年限的情况有哪几种?
      国有土地使用证没年限的情况有哪几种?我们知道,在国有化土地制度下,我们可以通过土地使用证确定一块土地的使用权。但是对于不同土地,有着不同的使......


·庭前准备
      一、立案后,法律文书及本院材料由书记员送达,当事人应当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二、被告应在收到起诉副本后15日内提出答......


·对欠钱总拖不还怎么办才合理
      对欠钱总拖不还怎么办才合理?1、到法院起诉欠债人,提交诉状。2、法院受理后,会给欠债人发传票,首先进行调解。3、调解失败后,开庭受理,法院会发出......


·打架后怎么处理
      由派出所进行调查处理,并由公安机关委托对受害人的伤情作出鉴定,如果鉴定结论为轻伤以上,行为人是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建议受害人住院治疗,住院治......


·诉讼离婚找律师吗 起诉离婚要找律师吗
      在很多人的固有观念里面,认为只要起诉离婚涉及到打官司的问题,那就需要找律师来提供帮助。但其实这也仅仅是现实生活中大多数人的做法,从法律角度来......


·即期信用证如何贷款,操作流程是怎样的
      即期信用证如何贷款,操作流程是怎样的?一、即期信用证如何贷款?即期信用证,是指受益人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可凭即期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收取货款的......


·醉驾300毫克是属于情形比较严重的
      醉驾300毫克是属于情形比较严重的,因为国家规定的是80毫克,如果说在80毫克的情形下很多司机可能意识还非常清楚,那么按照300毫克的情形来看实际上就......


·行政处罚延期期限最长是多久
      行政处罚延期期限最长是多久一、行政处罚延期期限最长是多久?一般的行政处罚罚款只有最后缴纳期,无特殊情况或经过批准不存在暂缓、延期的说法。在......


·校车超员20%怎么处理入刑?
      校车超员20%怎么处理入刑?我国现在是法治化社会,人们的在生活中都能使用到法律来解决自己的问题纠纷,超载现象人们在生活中经常遇到,要及时的去举......


·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江苏省重合同守信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合同行为,增强企业信用意识,提升企业综......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