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一、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会被追究什么刑事责任?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会被追究的刑事责任主要如下:
1、《刑法》
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没收非法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或者个人处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规定,生产、销售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生产或者销售,处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八条规定,穿着和佩带与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及其标志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或者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认定
1、罪体
行为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行为是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这里的非法生产,是指无生产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制造警用装备,或者虽有权生产,但超过有关部门的订货数量制造警用装备。非法买卖,是指无经营、使用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擅自销售、购买警用装备,或者有权销售的单位或者个人,向无权购买者销售。
客体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客体是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这里的制式服装,是指国家专门为人民警察制作的服装。车辆号牌,是指人民警察专用的车辆牌照。其他专用标志,是指警章、警徵、警衔、警灯等便于公众识别,而用来表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用于公安工作的场所、车辆等的外形标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在从事执行逮捕、拘留、押解以及值勤、巡逻、处理治安案件等警务时,依法使用的警用器具,包括警棍、警笛、手铐、警绳等。
2、罪责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警用装备而非法生产、买卖的主观心理状态。
3、罪量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的罪量要素是情节严重。这里的情节严重,是指多次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或者生产、买卖警用装备数量较大的,经有关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销售、购买拒不听从的;影响恶劣的;非法生产、销售的警用装备用于违法犯罪造成严重后果的等。
任何厂家都是需要在获得许可之后,采取可以落实生产、销售人民警察的服装、标志警械用具的工作。且即使是获得许可的单位,也是需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生产、制造产品的。任何没有获得许可就生产这些商品的行为,都有可能会构成刑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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