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各分一半吗?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各分一半吗?
  
  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民法典》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这是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符合夫妻关系和婚姻生活本质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企业名称法人股东能不能一起都变更吗?
      企业名称法人股东能不能一起都变更吗?一、企业名称法人股东能不能一起都变更?可以一起变更,但是必须经过股东会议决议才可以变更。法定代表人可......


·工程质量保证金指的是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
      工程质量保证金指的是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人跟承包人约定,从工程款里面预留一些资金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会担保承包维修的工程出现的缺......


·拾得遗失物具有遗失物所有权吗
      拾得遗失物具有遗失物所有权吗中华民族具有很多的优良品德,拾金不昧就是其中的一种。我们一般都会对自己的私有物品保存好,但是有的时候会因为自己的......


·根据法律规定笔迹鉴定能鉴定多久的?
      根据法律规定笔迹鉴定能鉴定多久的?根据法律规定笔迹鉴定能鉴定很多年前的,两个签字的先后顺序除非相差很久,从纸张、墨迹的区别可以大致判断先后顺序......


·润滑油购销合同范本有哪些
      润滑油购销合同范本有哪些内容?润滑油购销合同订立合同双方:购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供货单位:__________________,以......


·一、家暴离婚如何保全财产?
      一、家暴离婚如何保全财产?在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恶意转移、隐藏、挥霍或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或个人财产,从而产生危机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共......


·成都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能买吗
      成都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能买吗?没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子最好不要购买,有房产证却没有土地使用证的原因主要是土地为集体所有或者国有划拨土地。这不会影......


·一、工伤认定后再犯怎么办?
      一、工伤认定后再犯怎么办?工伤认定后再犯的,按原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继续享有医疗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工伤保险待遇。根据......


·二套房过户费用是多少?
      现在很多有钱人手中都有多套房子,他们通过买卖房子来获取中间差价,达到资金升值的目的。双方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后,缴纳各种税费后,就应该办理过户手......


·签订挂靠公司协议需要注意什么?
      签订挂靠公司协议需要注意什么?挂靠公司在生活中并不少见,有时候因为经营需要挂靠到公司,有时候个人因为工程项目需要挂靠公司取得客户信任或者是车......


·一、辞退劳务人员的情形有哪些?
      一、辞退劳务人员的情形有哪些?1.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