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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庭时间只给半个小时合理吗?

开庭时间只给半个小时合理吗?
  
  一、开庭时间只给半个小时合理吗?
  
  只有半小时肯定是不合理的,法院审理案件是一件严肃而又严谨的工作。即使案情简单明了,必要的审理过程也是无法省略的,具体规定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二)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需要进行巡回审理,就地办案。
  
  (三)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
  
  (四)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五)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4)宣读鉴定意见;
  
  (5)宣读勘验笔录。
  
  (六)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七)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八)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1)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4)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九)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十一)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十二)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十三)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1)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2)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3)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4)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
  
  (十四)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书记员应当将法庭审理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将申请记录在案。
  
  法庭笔录由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十五)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
  
  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结婚。
  
  (十六)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二、诉讼的中止和终结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1)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2)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3)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因此确认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后。应按照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对案情进行开庭审理。审理前能够调解的,依旧可以进行调解。不能调解的就应及时判决。如果原告没有到庭或者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被告没有到庭,可以缺席判决。所以这些步骤所需时间也至少在两个小时以上。只有半个小时所有步骤无法全部完成,是不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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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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