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般限制高消费令期限吗?

一般限制高消费令期限吗?一般限制高消费令期限,《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消费令由人民法院院长签发。限制消费令应当载明限制消费的期间、项目、法律后果等内容。第六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可以根据案件需要和被执行人的情况向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也可以在相关媒体上进行公告。第七条 限制消费令的公告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媒体公告的,应当垫付公告费用。第八条 被限制消费的被执行人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第九条 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二、限制高消费令的范围有哪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6、旅游、度假;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一般来说,限制消费措施需要公民或者是单位提出书面的申请,一旦该申请被法院批准,那么法院就会对特定的公民发出限制消费令,法院在采取此种间接强制措施之后,相应的公民就被纳入失信名单。在限制高消费期间,不得实施任何高消费行为,且必须按照规定履行债务的偿还义务。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房客不交房租怎么办承租人不交房租可以按照以下法律规定处理
      房客不交房租怎么办承租人不交房租可以按照以下法律规定处理1、如果是恶意欠租,则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收回房屋的权利,按照新的规定,住宅用房承租人......


·法律中规定的合同保全措施有哪些
      法律中规定的合同保全措施有哪些?一般在合同中都会涉及到一个债权债务问题,有些债务人为了不偿还款项,私自将自己的财产进行处理,造成了对债权人的......


·名誉损失费怎么算
      名誉损失费赔偿需根据影响实际情况决定,没有具体规定。关于赔偿的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二)侵害的......


·合同无效的情形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是双方的合意,这种合意必须是双方真实意......


·我国白水县征地补偿的标准是多少?
      我国白水县征地补偿的标准是多少?在当今这个社会,土地问题一直都是政府与公民之间比较难以协调好的一个重大问题,这种情况主要是发生在政府需要为......


·起诉离婚男方找不见怎么办?
      起诉离婚程序的进行是离婚当事人在法庭上就各自的原因向法官做出陈述,然后法官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以及证据的提供,做出对当事人起诉离婚的判决。这是......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管辖地是哪里?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管辖地是哪里?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p2p非法集资区别是什么?
      p2p非法集资区别是什么?1、两者目的不同:P2P的发展就是为了帮助无法从传统金融机构贷款的个人或企业,帮助他们解决融资困难问题,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会......


·如何获得私募基金管理资格
      如何获得私募基金管理资格中国证监会在2015年曾明确表示,证监会对各类私募基金及其管理人不设准入门槛,由其在自主设立后向基金业协会进行事后登记备......


·留置权如何成立,留置权成立要素有哪些
      留置权如何成立,留置权成立要素有哪些留置权作为债权的一种,其权利的行使要满足一定的条件才行。这就有必要搞清楚留置权成立要素有哪些,这些要素对于......


·怎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具体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同类型的劳动合同在订立的时候,具体的要求不同。那么实践中,当事人该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