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动产抵押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怎样的?

动产抵押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怎样的?
  
  一、动产抵押担保管理办法的规定是怎样的?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管理,防止重复抵押,保障抵押债权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由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分别存放于两个以上不同登记机关辖区时,由主要抵押物所在地的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并将登记情况抄送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和其他抵押物所在地的登记机关。
  
  企业动产抵押物所在地与抵押人原登记注册机关所在地一致的,由抵押人登记注册机关登记。
  
  第三条企业以除航空器、船舶、车辆以外的下列动产抵押的,应当在抵押合同签字盖章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一)企业的设备;
  
  (二)企业的原辅材料;
  
  (三)企业的产品或者商品;
  
  (四)企业其他可以依法抵押的动产。
  
  企业动产抵押后,该动产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其余额部分可以再次申请办理抵押登记。
  
  第四条需动产抵押登记,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向登记机关提交《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并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有关动产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三)有关动产抵押物存放状况资料;
  
  (四)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五)双方代理人身份和权限证明文件;
  
  (六)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姓名、性别、住所;
  
  (二)申请抵押物登记的原因;
  
  (三)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品牌、型号规格、号码、出厂日期、使用年限、价值、存放地等;
  
  (四)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五)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六)债务人履行债务的限期;
  
  (七)抵押担保的范围;
  
  (八)登记机关;
  
  (九)申请人;
  
  (十)申请日期。
  
  第六条企业动产抵押物的登记事项包括: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合同,抵押物的名称、数量和价值,抵押担保的范围,被担保的主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应当根据登记事项设立《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簿》,供社会查阅。
  
  第七条登记机关应当在受理登记申请材料后,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审查下列内容:
  
  (一)第四条所列文件是否齐备;
  
  (二)抵押合同条款是否齐备;
  
  (三)用作抵押的动产是否重复登记;
  
  (四)抵押物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七条禁止抵押的动产;
  
  (五)抵押期限是否在动产抵押物权属期限或者使用年限内。
  
  第八条 登记机关收齐登记申请材料之日为登记申请受理日。
  
  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申请受理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并决定是否予以登记。对符合抵押物登记条件的,发给《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并在抵押合同上签注《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编号、日期,加盖登记专用章;对不符合抵押登记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的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九条 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的范围的,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7日内,持变更协议、原《企业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变更被担保的主债权数额时,必须征得后受偿的抵押权人的同意。
  
  第十条 当事人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应当在到期之前一个月内,持延长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协议、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和其他有关证明文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续期登记。
  
  第十一条 当事人提前解除抵押合同的,应当自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签字盖章后7日内,持解除抵押合同的协议和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抵押合同自注销登记之日起失效。
  
  第十二条 合同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后,当事人应当于履行完毕或者抵押物灭失之日起7日内,持履行或者灭失凭证和原《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证》,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企业动产抵押物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 未按规定办理企业动产抵押物变更登记的,由动产抵押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办理动产抵押物登记时,按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收取登记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
  
  登记费的承担收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或者不愿协商的,由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各承担一半。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持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向登记机关查阅、抄录或者复印有关抵押物的资料,并按规定交纳费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户等建筑物抵押登记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八条 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于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2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出质登记的具体程序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动产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1.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必须移转占有。
  
  2.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交付之日起生效。
  
  3.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
  
  若是在债务关系建立时,债务人将自己名下的动产用来当作担保物,此时除了需要签署债务主合同之外,还需要签署抵押合同,为了防止同一个动产被多次抵押后使得自己的债权不能得到维护,在抵押合同签署后,可以带着相关材料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交通事故致人轻微伤该怎么办?
      一、交通事故致人轻微伤该怎么办?可以考虑跟对方协商处理。交通事故处理工作大致可分为以下六个流程:1、受理报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到当事人或其他......


·提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的程序
      提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申请书的程序劳动争议调解是指当劳动者与雇佣者这间发生劳动纠纷时,由第三方进行调解的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申请人在向第三方提......


·怎么能避免校园高利贷
      怎么能避免校园高利贷(一)加强法律宣传教育。突出宣传高利贷的暴利性、涉恶性和危害性,使群众认清危害,自觉抵制高利贷,远离高利贷;突出宣传高利贷的......


·概况。
      概况。为了促进家庭成员间的和睦相处,增进父子间兄弟间及家庭所有成员之间的情感,进一步明确家庭成员之间的相互权利和义务,避免其家庭成员间无谓......


·公民应该怎样注册新公司?
      公民应该怎样注册新公司?有的公司虽然规模小,但是如果要进行运营的,必须到工商局办理注册登记。公司创始人需要携带必要的材料,到工商局办理登记,......


·婚内夫妻财产和房产约定协议无效情形有什么
      婚内夫妻财产和房产约定协议无效情形有什么一、婚内夫妻财产和房产约定协议无效1、财产归子女很多伴侣在作财产约定时,会考虑日后子女的抚育问题......


·现在经济条件越来越好
      现在经济条件越来越好,私家车也越来越多,熙熙攘攘的马路上,车与车之间难免会发生摩擦。如果两个人之前发生事故后,关于赔偿的事儿协商不了,责任方......


·起诉离婚一般需要多少钱?
      就目前来看,我国的离婚率是比较高的,一般来说,在夫妻双方感情破裂之后,虽孩子的抚养权、债务的承担、财产的分配等问题一般是无法进行协商达成一致......


·建筑施工合同范本2023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建筑施工合同范本2023主要包括哪些内容一,建筑施工合同范本2019主要包括哪些内容1、工程范围。2、建设工期。3、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


·担保人取消担保怎么办
      担保人取消担保怎么办理一、担保人如何解除担保?在为他人担保的时候,担保人和借款人也是一种关系,担保人有连带责任,当借款人把贷款还清之后,担......


·陪嫁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陪嫁款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