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持刀伤人面部怎么赔偿?

持刀伤人面部怎么赔偿?1、持刀伤人持刀伤人面部的民事赔偿面部需要根据受伤的严重程度来确定赔偿金的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持刀伤人赔偿的数额。2、持刀伤人持刀伤人面部的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二、持刀伤人没有构成犯罪怎么处理持刀伤人没有构成犯罪也属于性质恶劣,依法应当拘留。《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任何人若是实施了持刀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都是有可能会危害到他人生命安全的,一旦导致伤情发生,受害人是可以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障和维护自己的权益,若是伤情严重的,受害者在起诉之后,实施持刀伤人的侵权者可能会受到刑事处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出嫁女儿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
      在广大农村地区,出嫁女儿就与娘家无关了,也是不能继承父母遗产的。那么实践中,出嫁女儿能继承父母的遗产吗?我们一起在下文中进行了解。一、出嫁女......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
      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定解除情形(一)开发商隐瞒房屋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的1.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2.开发商提供虚假的预售......


·一、协议离婚抚养费可以更改吗?
      一、协议离婚抚养费可以更改吗?可以。根据生活环境和经济水平的变化,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发生重大疾病等突然情况,亦可要求另......


·怎么设立私募基金?有什么条件?
      怎么设立私募基金?有什么条件?一、什么是私募基金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


·如何向法院起诉讨债 讨债要有哪些
      如何向法院起诉讨债讨债要有哪些证据生活中相信有不少人在讨债时反而碰了一鼻子灰的情况出现,本该理直气壮的债权人反而处于弱势。事实上,债权人如果......


·赠与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赠与合同生效的基本条件是什么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属于自己所有的合法财物无偿的给予受赠人而订立的合同,赠与合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所赠财物必须是......


·劳动经济补偿金是否计税(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
      劳动经济补偿金是否计税(一)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


·证人作证后可以补充证言吗?
      证人作证后可以补充证言吗?证人作证后可以补充证言,在中国,诉讼中证人的范围十分广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


·合同到期后单位却签派遣合同,合法吗?
      现在一般员工和企业签订的都是有期限的合同,如果劳动合同到期了,很多人意识里只有两种情况,要么继续续签,要么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其实还有另外一种......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有哪些情形
      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有哪些情形一、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有哪些情形刑法规定的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包括四种情况: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


·检察官辩护和律师的差别是什么
      检察官辩护和律师的差别是什么检察官与律师的差别:1、职能不同:检察官行使的是公诉职能,法院行使的是裁判职能。2、任务不同:检察官在建议对被告人从......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