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监外执行的最新规定退休的待遇还会发放吗?

监外执行的最新规定退休的待遇还会发放吗?监外执行的最新规定退休的待遇是不会发放的;退休人员犯罪判刑后停止发放养老金,服刑结束后可以继续按原来标准享受养老金。1: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犯罪服刑期间(不包括缓刑、假释或监外执行)或被劳动教养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暂缓办理退休手续,待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2: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退休前犯罪被判处刑罚缓刑期间,假释或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办理退休手续,享受养老金待遇,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若缓刑被撤销收监狱服刑的、被撤销假释继续服刑的、撤销暂予监外执行继续服刑的,从撤销之月起停止发放基本养老金。缓刑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假释期满被宣告原判刑罚执行完毕、暂予监外执行至刑罚执行完毕的,继续按原来的标准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下一年度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二、监外执行的程序就怎么样的?对具备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人民法院判决时,可直接决定。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制作《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载明罪犯基本情况、判决确定的罪名和刑罚、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原因、依据等内容,并抄送人民检察院和罪犯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判决、裁定执行过程中,对具备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罪犯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应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主管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决定。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批准的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综合上面所说的,监外执行代表着还在服刑期间,对于自己的法律责任还没有处理完成,那么对于国家所发放的养老金就会停止,而对于要办理退休的话,也会等服刑完成了之后在进行办理,所以,在处理的时候就会结合实际情况来,从而才能获得国家的待遇。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公司法人变更要钱吗及变更手续有哪些
      现今社会经济发展飞速,公司经营模式也会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当公司发展到一定高度,公司的管理政策一切都会发生改变,当然了更换法人也是其中一件决策......


·公安调查非法运输毒品办案流程是怎样的?
      在我国,制毒贩毒都属于严重的犯罪行为,最高可判处死刑,我国对非法运输毒品犯罪活动打击力度一直很大,那么公安机关针对非法运输毒品办案流程是怎样......


·公职单位人员欠钱不还怎么办?
      公职单位人员欠钱不还怎么办遇到国家公务员欠钱不还的事情,债权人要保留好真实的证据如欠款欠条,在多次正常催讨仍然不得的情况下,就要在诉讼时效内......


·一、交通事故死亡十六项赔偿项目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死亡十六项赔偿项目有哪些1、因抢救、治疗支出的费用医疗费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诊断证明等相......


·2023违约金诉讼时效的中断条件是什么?
      违约金诉讼时效的中断条件是什么?1、提起诉讼或仲裁。指权利人提起民事诉讼或仲裁,请求法院或仲裁庭保护其权利的行为。同时应注意,权利人起诉后又撤......


·住房网签备案完能更名吗?
      住房网签备案完能更名吗?1、住房网签备案完能更名,具体流程是首先要撤网签,然后去房管局要重新签的材料,然后才能从新备案签新的合同。2、已经登记过......


·据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进行财务核算。
      据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依法进行财务核算。1、发生工伤事故后,向职工垫付医药费。借:其他应收款--保险公司或社保/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郑州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怎样
      郑州土地使用证办理流程是怎样土地使用证在国内的用处是非常大的,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的话这些土地有很多事情都是无法办理的,因为没有土地使用证很......


·转让商标时间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
      转让商标时间的有关规定是怎样的一、转让商标时间商标局自收到转让申请后十五日内发《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自确立申请日起六到八个月可以收到转......


·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怎么样的?
      公司法是规范公司的一个很重要的法律,其中对于公司的主要管理机构,股东等都有详细的规定,那么关于人民法院公司法解释四的内容是怎么样的?解释中包......


·公司股权转让居间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公司股权转让居间合同签订时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一、合同名称如果合同中所约定的服务确为居间服务,则应在合同中进行明确,要避免出现相混淆的内容(如......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