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特殊赠与合同形式是生活中常遇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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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式呢?下面的我们就和您一起来看看。一、公益捐赠捐赠虽是赠与行为的一种,但由于是“捐”赠,其与一般赠与行为有所不同,其是一种特殊赠与行为。捐赠人在捐赠物财产权转移之后,从而获得一种社会上的积极赞誉和荣誉,而且捐赠人还有在捐赠物上独家署名的权利,这些权利与财产权相分离,受赠人无权剥夺。故捐赠与一般赠与行为不完全相同,其法律后果也不完全相同。二、恋爱赠与恋爱期间馈赠财物一般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是恋爱中双方为了增进感情,一方自愿向另一方赠送财物或者双方自愿互赠财物;2、是以结婚为目,一方向另一方赠送的价值较高的财物,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彩礼。对于第一种情况,属于一般赠与,当恋爱终止时,一般可以不予返还;第二种情况属于特殊赠与,即目的赠与,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进行的给付,如果给付后不能实现目的,则该赠与因缺乏给付的理由,构成不当得利。所谓目的性赠与是指为了帮助受赠人达到某一具体目的而为的赠与。目的性赠与适用赠与合同的一般规定,即在赠与财产交付之后,如无法定原因,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但目的性赠与毕竟与一般赠与有所区别,目的性赠与中,赠与人要求受赠人将所获赠的财产用于特定的用途。这一“特定用途”是赠与合同产生的基础,也是对受赠人义务的要求。如果将目的性赠与合同完全视为一般赠与合同,对赠与人极为不公。对目的性赠与合同中,赠与人在特定情况下能否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物的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相信通过以上的讲解,我们相信您对于生活中常遇到有哪些特殊赠与合同形式已经有所了解了,这些特殊赠与形式和一般赠与形式在法律上具有不同的规定,如果您有遇到关于赠与方面的法律问题,又觉得很难自己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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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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