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离婚孩子的探视权是多久一次?

离婚孩子的探视权是多久一次?探望权的行使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协商的内容可作为协议离婚的一部分内容,子女对行使探望权有选择能力的应听取子女的意见,法院有权对协商内容加以审查。对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未涉及子女探望权的生效判决,当事人可以依法另行单独起诉,人民法院也应受理。一般法院会判决另一方在每个月的单周或双周的某一天行使探视权,也可能会有一至两天的探视时间。如果另一方行使探视权明显影响孩子的成长健康,或十周岁以下的儿童明确不愿被另一方探视,可另行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暂时中止另一方的探视权。除此之外,任何人不能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探视权。二、探视权的特征包括哪些?1、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2、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将探望权作为一项权利在法律上加以规定,是因为这不仅是亲属法上的权利,更是一种基本人权,父母子女之间基于血统关系而形成的情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和子女短暂生活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从而达到继续教育子女的目的,对子女的价值观的形成起到积极作用。探望权不应是“权利的最小化”,它不仅是权利,还必然成为“权利之外的东西”。3、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离婚前,父母存在着有效的婚姻关系,与孩子共同生活,共同教育孩子,形式探望权的问题还不存在。离婚后,由于父亲或母亲一方不能与孩子共同生活,因此产生了行使探望权的必要。4、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综合上面所说的,探视权是由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来获得此权利,一般对孩子探视的方式还有时间、以及还有探视的次数都需要由双方来进行协商处理, 但拥有了此权利同样也需要支付每月的抚养费用,这样才能保障到各自的权益不受到伤害。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领取他项权证还交费吗?
      有时候人们需要资金周转,可以将名下的房产抵押给银行,这属于不动产抵押。签好房产抵押合同后,借款人还得办一个手续,就是办理他项权证,这个证办好......


·强迫卖淫罪既遂处罚标准是怎样的
      强迫卖淫罪既遂处罚标准是怎样的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一万元以下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合同的抗辩权概念是什么?
      合同的抗辩权概念是什么?在我们的生活之中都会听到抗辩权这一个词语,对于抗辩权很多人不是特别的清楚,抗辩权我们从字面上的意义来讲就是一种反抗......


·多大年龄拐骗儿童判刑?
      多大年龄拐骗儿童判刑?达到16周岁拐骗儿童就会被判刑。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事实婚姻的构成要件有哪些1、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2、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3、同居双......


·离婚孩子抚养费付多少才合适
      现实中,即使父母解除了婚姻关系的,那也是不能免除对自己亲生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此时在有一个孩子的家庭中,一方实际抚养子女,那另一方就要支......


·盗窃罪认罪辩护词大概是怎样的?
      一、盗窃罪认罪辩护词大概是怎样的?尊敬的审判长、人民审判员:依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一审判决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


·单位能辞退员工的情形有哪些
      实践中,有些不规范的用人单位,在员工不服从其要求免费加班、要求其买社保时,会找各种理由去辞退员工。那么,从法律的角度看,单位能辞退员工的情形......


·商品房怎样办土地使用证相关程序是什么样的
      在我国,使用房屋是需要办理土地使用证的,如果没有土地使用证,则不能使用土地,更不能进行居住或者开发,因此了解土地使用证的办理流程至关重要。那......


·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可以领失业金么劳动合同到期
      合同到期员工不续签可以领失业金么劳动合同到期,如果劳动者自己不愿意续签劳动合同,则单位不承担经济补偿责任,也无法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是单......


·死刑缓刑一年要不要死?
      死刑缓刑一年要不要死?死刑缓刑后不需要执行死刑,一般可以转化为无期徒刑。死刑缓期执行是指对应当判处死刑,但又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犯罪分子,在判处......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