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给了残疾赔偿金就没有误工费吗?

给了残疾赔偿金就没有误工费吗?1、给了残疾赔偿金就没有误工费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二、误工费特点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3、具有一定的推绎性。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由于大多数的人都是用人单位的职员,故此在身体健康并不是因为本人的原因受到侵害的情形,侵权责任人都是需要支付误工费的,若是受害者的伤情已经致残,那么从定残之日起,责任方就不需要支付误工费了,而是需要支付残疾赔偿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民法典171条有哪些
      民法典171条有哪些法律条文?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一、民法典171条有哪些法律条文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


·招投标的流程及时间是什么?
      招投标的流程及时间是什么以简称为招投标,一般在大型工程中才会涉及到招投标,而其中就包含了公开招投标和邀请招投标两种形式。招投标实质上是一种商......


·一、店面对方违约的违约金是多少钱?
      一、店面对方违约的违约金是多少钱?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


·祖孙之间的抚养条件是什么
      祖孙之间的抚养条件是什么一、祖孙之间的抚养条件是什么?有经济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


·买卖合同的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买卖合同的违约金上限是多少?现如今,进行交易的事情越来越多,而交易事情也又大有小,为了防止交易的一方违约,制定一个买卖合同是十分有必要的事情......


·一般单亲妈妈如何立遗嘱
      一般单亲妈妈如何立遗嘱一、一般单亲妈妈如何立遗嘱合法的遗嘱方式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及危急时的口头遗嘱。在这些遗嘱中,公证遗嘱......


·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是怎样的
      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是怎样的一、员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是怎样的1,员工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內的提前3天通知用......


·顾客摔倒在酒店的责任由酒店承担吗
      顾客摔倒在酒店的责任由酒店承担吗?一、顾客摔倒在酒店的责任由酒店承担吗酒店是否对顾客摔倒承担责任,需要看酒店是否提供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醉驾肇事,交警可否强制抽血检测
      醉驾肇事,交警可否强制抽血检测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和《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对酒后失......


·非婚生子女应由谁抚养
      非婚生子女应由谁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母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因此一般说散就散了。而此时孩子已经剩下来了,就会涉及到抚养的问题。那么非婚生子女应......


·什么是“商检徇私舞弊罪”?
      商检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伪造检验结果的行为。所谓国家商检部门,是指国务院商品检验部门,即国家进出口......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