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一般经济仲裁须?

一般经济仲裁须有哪些程序
  
  (一)受理阶段
  
  仲裁程序是以当事人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为起始。仲裁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仲裁申请书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在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五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同时向被申请人发出仲裁通知书及附件。双方当事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或仲裁通知书后,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申请人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仲裁费用,否则将视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
  
  2、被申请人可在仲裁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答辩书;
  
  3、分别做好证据材料的核对及整理工作,必要时可提交补充证据;
  
  4、及时提交仲裁员选定书、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详细写明委托权限的授权委托书等有关材料;
  
  5、在被申请人下落不明的情况下,申请人应主动查找其下落,并向仲裁委员会提交被申请人的确切住所,否则将影响仲裁程序进行;
  
  6、被申请人若要提出仲裁反请求,则必须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此外,双方当事人均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有权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
  
  (二)组庭阶段
  
  双方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和选定仲裁员。若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庭组成后,仲裁委员会向双方当事人发出组庭通知书。当事人在收到组庭通知书后,对仲裁员的公正性有怀疑时,可以在首次开庭前提出回避申请,同时应当说明理由。若回避事由在首次开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开庭终结前提出。因回避而重新选定或指定仲裁员后,当事人可以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
  
  (三)开庭审理阶段
  
  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在收到开庭通知书后,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当事人若确有困难,不能在所定的开庭日期到庭,则可以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庭提出延期开庭请求,是否准许:由仲裁庭决定。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迟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缺席裁决;
  
  2、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享有进行辩论和表述最后意见的权利;
  
  3、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守开庭纪律。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有自行和解的权利。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撤回仲裁申请。在庭审过程中,若双方当事人自愿调解的,可在仲裁庭主持下先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仲裁庭依据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书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可以要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不成的,则由仲裁庭及时作出裁决。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共同约定的鉴定部门鉴定,也可以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鉴定费用由当事人预交。
  
  (四)裁决阶段
  
  仲裁庭在将争议事实调查清楚、宣布闭庭后,应进行仲裁庭评议,并按照评议中的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若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则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在裁决阶段,双方当事人享有以下几项权利:
  
  1、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仲裁庭就事实已经清楚的部分先行裁决;
  
  2、在收到裁决书后的三十日内,当事人有权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遗漏的事项申请仲裁庭补正。
  
  双方当事人在收到裁决书后,应当自觉履行仲裁裁决。
  
  一般的民商纠纷,也需要当事人主动向仲裁机构递交仲裁申请书以后,仲裁机构才能介入处理,而且要确认当事人所申请的仲裁事项,仲裁机构是有管辖权的,比如是行政纠纷的话,就不能申请经济仲裁。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母亲的土地女儿可以继承吗?
      母亲的土地女儿可以继承吗?一、母亲的土地女儿可以继承吗?母亲的土地女儿不可以继承,土地所有权是不可以被继承的,土地使用权是可以继承的。因为......


·行政诉讼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什么情形
      行政诉讼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什么情形一、行政诉讼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什么情形(1)原告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2)被诉具体行政行......


·交房两年多了还没有房产证怎么办?
      交房两年多了还没有房产证怎么办?一、交房两年多了还没有房产证怎么办开发商可能把房产抵押在银行手里,所以无法办理,可以到房管局要求查询,看......


·一、如何对房产遗嘱进行公证?
      一、如何对房产遗嘱进行公证?我国继承法规定,公证遗嘱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因此,遗嘱经过......


·离婚协议书抚养权补充协议范文的写法是什么
      离婚协议书抚养权补充协议范文的写法是什么?立约人:_________(姓名),性别_________,出生年月_________,民族_________,职业_________,工作单位和......


·诉讼时效的中断什么意思
      诉讼时效的中断什么意思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


·犯罪预备中止和犯罪预备有区别吗?
      犯罪预备中止和犯罪预备有区别吗?犯罪预备中止和犯罪预备是有区别的,主要区别如下:1、概念不同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


·一、最晚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是什么?
      一、最晚劳动合同签订时间是什么时候《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工伤鉴定级别用处方吗?
      工伤鉴定级别用处方吗?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


·技术支持协议书范本
      技术支持协议书范本怎么写当今社会,有的公司如果需要使用别家公司的技术时,往往会选择与别家公司签订一份技术支持协议,让其为自身提供技术,但是......


·挑选健康险公司应该注意什么
      提起健康险,我相信一定有很多人已经为自己,为家人购买了健康保险,也接触到了不少的保险公司推销员,也有许多人正在考虑购买健康保险,但却在许多推......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