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行政诉讼判决情形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

行政诉讼判决情形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
  
  一、行政诉讼判决情形可以分为哪几种类型?
  
  行政诉讼判决情形可以分维持原判决、改判、撤销、变更或者重审等。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二、行政执行的主体
  
  行政执行案件中涉及到的享有诉讼上的权利,承担诉讼上的义务的主体。它包括执行机关、执行当事人、执行参与人和案外异议人。
  
  (一)执行机关,也叫执行组织即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申请人申请的具体组织机构是法院的执行庭,并由执行员操作实施。执行组织除法院以外,在特定条件下,作为行政案件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也可以作为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这也是行政诉讼执行的一个重要特征。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行政机关必须具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强制执行权;二是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此时执行的内容实际仍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如果该行政机关享有强制执行权,由其自行执行将有助于提高行政效率,减轻法院的压力。
  
  (二)执行当事人。是指行政诉讼执行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或者是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是执行案件权利与义务争议的主体。执行当事人是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是被申请人或被执行人,而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是申请人或执行申请人。在行政机关依法执行的情况下,没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而只有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作为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同时又成了执行机关,这是一种双重身份兼具的现象。
  
  (三)执行参与人,是指除了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其他参与执行过程的单位或个人。他们因情况不同,各自承担的义务内容也不尽相同。主要有因占有执行标的物而承担的交付、划拔该标的物的义务等。
  
  《行政诉讼法》第49条也明确有“诉讼参与人”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无故推拖、拒绝或者妨碍执行的;
  
  (2)伪造、隐藏、毁灭证据的;
  
  (3)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的;
  
  (4)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或者威胁、阻止证人作证的;
  
  (5)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人民法院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或者扰乱人民法院工作秩序的;
  
  (6)对人民法院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协助执行人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罚款、拘留须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四)案外异议人,是指执行当事人以外的,对执行标的提出主张的主体。法律规定,案外异议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也就是主张成立的,执行程序则被中止,继而进行修正或调整执行标的。在原执行标的基础上,异议人的地位实际上就相当于当事人的地位;而在调整后的执行标的基础上,他则与此无关了,成了一个地地道道的案外人。
  
  行政诉讼判决的种类是比较多的,这是由于纠纷案件的种类是多样的。但是不管是什么类型,都是必须在有证据的前提之下才能判决。若是在审理行政诉讼时,发现了有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形,是会将案件发回给之前的司法机关重审的。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
      第一、在成都买房,购房人应该有购房所在区户口,或户口不在想要购房的区域,但是在当地稳定就业且连续缴纳社保24个月以上。第二、拥有成都市户口的居......


·夫妻一方不动产担保行为是否有效
      一、夫妻一方不动产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如果房子是其中一方人单独所有,则担保行为就是有效的。反之,如果是共有房产,未经另一半的同意抵押担保行为......


·职务侵占罪批捕标准是什么?
      一、职务侵占罪批捕标准是什么?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嫌疑人只要符合批捕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而检察机关一般是会批准的。批捕的条件:......


·拘留期限十天是那种拘留
      拘留期限十天是那种拘留?拘留期限十天是可能是行政拘留也可能是刑事拘留具体看你犯的什么事。拘留,是指扣留,拘禁。公安机关在紧急时刻对需要受侦查的......


·一般销售伪劣种子罪是怎么处罚的
      一般销售伪劣种子罪是怎么处罚的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了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如果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种......


·民事诉讼法原告申请撤诉是怎样办理的
      一、民事诉讼法原告申请撤诉是怎样办理的《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规定,宣判前,起诉,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1、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必须以......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男方坐牢多久能判离婚?
      男方坐牢多久能判离婚?实践中法院判断男女双方中一方坐牢不一定就代表一定能离婚,如果被判处的刑期短或者是缓刑或者是即将服刑完毕的,法院一般会从有......


·什么情形下肇事逃逸成立
      什么情形下肇事逃逸成立(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二)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事故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2023哪些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2023哪些财产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一、哪些财产不属夫妻共同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后个人财产。所谓婚后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后各自所有......


·没结婚证离婚财产孩子怎么分配
      在当代社会,人们的思想都很开放,有很多的年轻人觉得结婚证就是一张纸,可有可无,所以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没有领结婚证就举办了婚礼,但是婚后在多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