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内容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 共同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民事诉讼法的管辖的种类
根据民事诉讼法,管辖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包括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协议管辖;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具体如下:
三、法定管辖
1、级别管辖
是指按照一定标准,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所划分的管辖。
种类:
(1) 一般地域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原则
(2) 特殊地域管辖(3个合同纠纷,3个侵权,3个海事纠纷,一个票据纠纷)
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及被告住所地为标准确定的关系。
(3)专属管辖
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点案件必须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人民法院无权管辖,也不准许当事人协议变更管辖。
3、协议管辖
又称约定管辖或合意管辖,是指当事人就第一审民事案件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之后,达成协议确定管辖的法院。
(1)国内协议管辖;
(2)涉外协议管辖;
四、裁定管辖
定义: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确定案件的管辖。
1、移送管辖
是指已经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因发现本法院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
2、指定管辖
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指定其辖区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具体案件行使管辖权。
3、管辖权的转移
是指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把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上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上级人民法院移转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民事诉讼法》35条规定的就是法院的管辖权,对一些特定的案件有多个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解释,大大节约了相应的司法成本。对于一些复杂的案件处理起来会更加的简单,只需要一个法院就可以处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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