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户籍登记日期是什么意思?

户籍登记日期是什么意思?
  
  一、户籍登记日期是什么意思?
  
  户籍登记日期是指填写户口登记机关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时的具体日期。
  
  户籍又称户口,是指国家主管户政的行政机关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法律文书。也是我们每个公民的身份证明。
  
  户籍是对自然人按户进行登记并予以出证的公共证明簿,记载的事项有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亲属、结婚、离婚、收养、死亡等。它是确定自然人作为民事主体法律地位的基本法律文件。
  
  户口登记是拟在暂住地居住3日以上30日以下及未满16周岁的人员由暂住地居(村)民委员会负责办理暂住登记,报公安派出所备案。
  
  二、户籍登记的相关问题
  
  (一)出生登记
  
  (1)新生儿出生一个月以内,新生儿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持《居民户口簿》到新生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
  
  (2)超计划生育出生的婴儿户口申报
  
  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户口,由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对其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后,婴儿可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
  
  (3)非婚生婴儿户口申报
  
  非婚生婴儿可以在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申报户口。一些外省妇女到我省婚配,由于种种原因虽未办理户口迁入和结婚登记手续,但已成事实婚姻,对于她们按计划出生的婴儿,可作特殊情况处理,允许其在父亲户口所在地农村申报户口。
  
  (二)户口登记需的材料
  
  户口登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应该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户口登记。现役军人的户口登记,由军事机关按照管理现役军人的有关规定办理。居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的人的户口登记,除法令另有规定外,适用本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户口登记所需材料:监护人或申请人申请和相关证明。
  
  户口登记的办理程序:申请→窗口受理→现场审查→办理
  
  户口登记的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户口登记的收费标准:不收费
  
  (三)收养登记
  
  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或夫妇双方结婚多年,没有子女,女方年龄在35岁以上,经市、地属以上医院证明确无生育能力的公民,收养被遗弃的婴儿,可持市地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和司法机关签发的公证书及单位证明,向女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
  
  (四)死亡登记
  
  公民死亡后,由其家属或亲友、邻居持医院《死亡报告单》,或有关部门、单位出具的死亡证明、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死亡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死亡登记。
  
  (五)暂住登记
  
  申领《暂住证》及房屋出租管理
  
  年满16周岁拟在暂住地居住30日以上的下列人员,应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登记,并申领暂住证: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雇用的临时工;外地企事业单位驻本地机构的人员;社会办学招收的学员;其他从事一、二、三产业的人员;国家和山东省规定的需要申领暂住证的其他人员。
  
  申报暂住登记,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居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户主持其户口簿带领暂住人员申报;
  
  (2)居住在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内部或工地、工场和水上船舶的,由单位或雇主将暂住人员登记后申报;
  
  (3)租赁私房居住的,由出租人持其户口簿和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4)租赁公房居住的,由出租单位责任人持有关证件,带领承租人申报;
  
  (5)居住在旅店、宾馆、招待所的,按照《旅店业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住宿登记。其中,按规定需办理暂住证的人员,由旅店、宾馆、招待所责任人负责申报。
  
  (6)办理房屋出租治安管理手续
  
  ①房屋出租应具备的条件
  
  出租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属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②单位房屋出租
  
  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③私有房屋出租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
  
  ④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⑤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六)户口簿遗失登记
  
  公民不慎丢失户口簿的,须登报声明作废,并持本人书面申请、遗失声明和单位证明,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
  
  (七)立户分户和并户
  
  1、我国户口登记的户,是按户内居住人员组成情况来划分的,由一个家庭的成员共居一处,或虽非家庭成员,但共同生活居住在一起的,一般称为家庭户;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共同居住集体宿舍的户,称集体户。
  
  2、立户标准,总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在日常工作中,一般按下列标准掌握:一个家庭的成员,居住生活在一起的立为一户;一个家庭的成员分居数处,不在一起生活的,应分别立户;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干部和职工以同一单位共同住宿一处的立为一户。如果有的单位集体宿舍较多,分居几个户口管辖区的,可分别立户或协商选定一处立户;以船舶为家的公民,一家立为一户。
  
  3、分户,主要是指家庭户的分户。一个家庭的子女结婚后,经济独立、生活分开并有居住条件的,应予分户。居住单位内部、登记集体户口的职工,因有家属或另行分配住房的,应给予分户。
  
  4、因家庭和居住情况发生变化,原来的若干户实际已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即可以并户。如一个家庭愿分居两处,为了生活方便,与他人交换住房后,家庭成员又共同居住生活在一起的,就应当并户。
  
  结婚、工作变动等都有可能会需要办理户口的迁移手续,此手续在办理之前,是需要获得户口所在地、之后的经常居住地两个地方的派书所的同意的,对于后一个派出所来说,在受到公民提出的户口迁入手续之后,是需要如实的填写“常住人口登记表”的,该登记表之中包含户口登记日期等相关信息。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医疗过错赔偿的问题怎么计算
      医疗过错赔偿的问题怎么计算医疗过错如果医疗行为由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过错鉴定,结论存在医疗过错的,则适用《民法通则》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


·房屋公摊面积包括哪些地方
      房屋公摊面积包括哪些地方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即公摊面积为:1.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电(楼)梯前厅、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管道......


·机动车京牌继承外地人可以吗
      机动车京牌继承外地人可以吗一、机动车京牌继承外地人可以吗?汽车牌照是行政许可,不是公民的个人财产,因此不可以继承,车辆才可以继承。遗产是......


·讨工资找劳动监察大队有用吗?
      讨工资找劳动监察大队有用吗?一、讨工资找劳动监察大队有用吗?讨工资找劳动监察大队有用,企业拖欠工资属于劳动监察大队的受理范围。对于拖欠工资,查......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抵押有效吗?
      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抵押有效吗?不能单独一方去抵押,需要夫妻双方到场签字才能办理抵押.夫妻共同房产,属于共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


·现行刑法对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
      现行刑法对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量刑是怎么规定的?现行刑法对徇私舞弊少征税款罪量刑,是根据《刑法》第四百零四条【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税务机......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医护如何处理医疗纠纷
      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处理条例医护如何处理医疗纠纷近年来,医疗纠纷频发,国家为了稳定社会秩序,制度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对医疗单位与患者之间的关......


·受到工伤后如何申请工伤补偿
      劳动者在遭受工伤之后,可以申请获得工伤赔偿,而此时说工伤补偿其实是不准确的。实践中,工伤赔偿是劳动法中最具实践性的问题之一,工伤发生后予以工......


·签名上做塑封的笔迹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签名上做塑封的笔迹鉴定具有法律效力吗?1、笔迹鉴定,是指对人通过书写活动形成的字迹进行的鉴认、识别活动。人的书写习惯具有特定性和稳定性,......


·协议离婚房产要不要公证?怎样公正?
      房产算是每一个人的重要财产,房子的问题也不容小觑。当夫妻双方因为各种原因不能维持夫妻生活,协议离婚房产要不要公证这个问题相信也困扰了很多人,......


·没有构成诈骗罪怎么处理
      没有构成诈骗罪怎么处理根据2010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