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刑事案件中对嫌疑人判缓刑还会拘役么

刑事案件中对嫌疑人判缓刑还会拘役么?缓刑期间不遵守相关规定的就需要执行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二、缓刑期间需要遵守哪些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三、判缓刑的条件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由此可见,用不用执行原判罚,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罪犯自己,判缓刑本身就是对罪犯从轻处罚的一种表现形式了,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还肆无忌惮的违犯国家法律制度,当然要撤销缓刑。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我国他项权证期限是多长?
      我国他项权证期限是多长?他项权证是对房产具有涉及的相关权利的重要法律凭证,因此,及时申请他项权证以及保护好他项权证避免丢失十分重要。即便如......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是怎样的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罚1、饮酒驾驶一般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


·一方不去能出认定书吗
      一方不去现场,可以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具体规定是,如果是一般程序处理的,则交通部门出责任认定后,送达各方当事人,由于不需要当事人在认定书......


·误工费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
      误工费属于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之内,但保险公司承担误工费,受害方必须要有证据证明。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如何认定?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如何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


·小产权房拆迁如何赔偿?
      小产权房拆迁如何赔偿?一、小产权房拆迁该怎么获得补偿?若涉及赔偿,由于社区给了门牌、你把户口迁过去,足以证明你对房屋的合法使用,你有权要求......


·一、买卖不破租赁中租金交给谁?
      一、买卖不破租赁中租金交给谁?应当继续交给出租人,买卖不破租赁,即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所有权人将租赁物让与他人,对租赁关系也不产生任何影响......


·私闯民宅并损坏财物财务很小有事吗?
      私闯民宅并损坏财物财务很小有事吗?有人闯入他人住宅打坏门窗、水缸、家具等东西,符合故意损毁财物的构成要件,而私闯他人住宅故意损毁财物是法定的加......


·包庇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在明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的情况下,向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进行隐瞒,这样的包庇行为在我国是很有可能会构成犯罪,即包庇罪。至于是否构成包庇罪,还要看有......


·醉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
      醉酒驾车判断标准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根据国家《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100毫......


·没欠条有录音算证据吗
      ?我们先看下法律是怎么说的。在明示诉讼法中第63条,证据有以下这几种第一:书证也就是书面证据。第二:物证。第三:试听资料就是录像录音。第四:证......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