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有哪些?

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四个构成条件有哪些?
  
  骗取出境证件罪的四个构成条件分别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对出境证件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对国(边)境的正常管理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仅限于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护照是指一个主权国家发给本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外居留、旅行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国籍证明。签证是一个主权国家同意外国人出入或经过该国国境的一种许可证明。护照和签证都是准许出入境的证件,但作为本罪的犯罪对象,仅指准许出境的护照、签证及其他出境证件和出境证明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出国考察、观光旅游等名义,弄虚作假、从国家主管机关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国(边)境所必需的出境证件,而且行为人将骗取的出境证件交给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犯罪分子用于犯罪活动。
  
  1、弄虚作假,采用欺骗手段。行为人弄虚作假,以欺骗手段,使国家出入境管理机关的有关工作人员发生错误认识,为其办理出境证件、从而合法地获取出境证件。这是骗取出境证件罪的本质特征,也是骗取出境证件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标志。只有在行为人采用了欺骗的手段的情况下,才能构成骗取出境证件罪。
  
  虚构事实、是指以语言、文字或者某种举动故意捏造根本不存在的事实或者故意夸大事实,使人把根本不存在的事实误认为存在或把夸大的事实误以为真。
  
  隐瞒真相,是指故意掩盖客观存在的事实,从而使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上当受骗。
  
  就骗取出境证件罪而言,行为人为达到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必须以有组织的出国人员的方式,以各种名义骗取出境证件。根据我国出入境管理的有关法律规定,有组织的出国人员,是指由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授权的机构组织的出国人员或团体,因非公务活动出境,该机构在境外提供必要的组织、服务的出国形式。在出入境管理中,被批准或授权的机构对出国人员和出入境管理机关负有双方面的责任。
  
  这种有组织的出国渠道主要有:
  
  (1)留学;
  
  (2)旅游;
  
  (3)就业;
  
  (4)商务活动。
  
  2、错误认识。错误认识是指人们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实际不相符合。这里的错误认识不是泛指受骗者对案件的一切事实情况存在认识上的错误,而是仅指对能够引起被骗的负责办理出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放出境证件的事实情况有认识上的错误。
  
  从发放出境证件。负责办理出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发生错误认识之后、往往就会出现错误地发放出境证件的结果。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要件为一般主体、单位和个人均可构成。所谓个人,是指具有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构成本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罪的规定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用于组织偷越国(边)境犯罪,而故意为其骗取出境证件,该罪的成立不要求必须以营利为目的。
  
  骗取出境证件的目的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如果行为人骗取出境证件的目的不是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则不构成本罪。
  
  无论行为人在事实上是否已将骗取的出境证件供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只要行为人主观上具有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目的、就构成本罪。但在行为人还未将骗取的出境证件供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情况下,应根据行为人的行为综合判断行为人是否有此目的。
  
  出境证件一般都是需要当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审核通过才会进行下发的。如果当地的人需要出境,必须填写真实有效的出国旅游,不得骗取出境证件,从事其他非法活动。也不能够将证件用于组织偷越国境来进行使用。如果有以上行为,则会被认为骗取出境证罪。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员工要求试用期内辞退工资结算是合理的吗?
      一、员工要求试用期内辞退工资结算是合理的吗?员工要求试用期内辞退工资结算是合理的。工资的结算方式为:工资应当按照劳动者正常出勤时间以及加班时间......


·根据法律规定用眼过度算不算工伤?
      根据法律规定用眼过度算不算工伤?根据法律规定用眼过度通常情况下不算工伤,上班时间,分为正常上班时间和时间。员工是在正常上班时间发病亦或是在加班......


·非法集资,利息算金额吗?
      一、非法集资,利息算金额吗?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拒不退交非法集资利息,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收缴,如果没有妨碍司法机关工作执行收缴的话......


·民法总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总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一、民法总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哪些?1、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


·PE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流程是怎么样的?
      PE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流程是怎么样的?PE私募股权基金运作流程是怎么样的?1、价值发现不管是VC还是PE,在投资之前都会对拟投资企业做尽职调查,包......


·辞退员工补偿怎么支付?
      辞退员工补偿怎么支付?一、辞退员工补偿怎么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


·未成年盗窃罪量刑标准是怎样的
      相比于一般的盗窃行为,入室盗窃自然是比较严重的,因而我国对入室盗窃的处罚也是要重一些的。而实践中,我们也发现有一些未成年人也会跟着他人一起实......


·讯问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如何处理?
      讯问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如何处理?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一、讯问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如何处理?讯(询)问未成年女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哪些内容1)劳动合同期限法律规定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


·一、老人遗产分割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老人遗产分割法律规定是什么?老人遗产分割法律规定是存在遗嘱情况按照遗嘱继承。否则的话就按照法定继承。在我国,继承分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两种。......


·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
      宣告死亡的条件是什么一、宣告死亡的概念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为......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