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医疗事故医院要承担哪些问题?

医疗事故医院要承担哪些问题?
  
  在医疗纠纷的处理中,医疗机构经常以并发症作为不承担责任的抗辩理由,医学会的鉴定专家也以并发症为由认定患方提出的损害后果不是医疗事故,并发症有被滥用的倾向,成为一些医疗机构作为免除责任的常用手段。并发症应否免除民事责任,有必要从法律上予以明确。
  
  一、并发症的定义
  
  
  并发症是一个复杂的临床医学概念。学者对并发症的定义有以下几种:
  
  1.并发症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另一种疾病或症状的发生,后者即为前者的并发症,如消化性溃疡可能有幽门梗阻、胃穿孔或大出血等并发症。
  
  2.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病人由患一种疾病合并发生了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另一种或几种疾病。
  
  笔者认为并发症是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的,或者由诊疗操作引起的能够预见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
  
  并发症容易与合并症、后遗症、医疗意外混淆。
  
  合并症是指在特殊的生理状况下或者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合并发生了另外一种或几种疾病,后一种疾病不是特殊的生理状况或前一种疾病引起的。如妊娠合并原发性高血压、糖尿病合并乙型肝炎等。
  
  并发症与合并症的区别在于前后两种疾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有因果关系的就是并发症,无因果关系的就是合并症。
  
  后遗症是指医疗终结后仍遗留某些身体机能障碍,严重者尚存医疗依赖,需靠外源性医疗支持身体机能。后遗症发生的原因,有的是因必需的诊疗方法所造成的损害形成的,如双侧卵巢切除后,内分泌功能需要外源性激素维持;甲状腺切除后的甲状腺功能减退等。有的是疾病本身的自然转归,如脑出血或脑梗塞,医疗终结后遗留肢体功能障碍。
  
  并发症与后遗症的区别:1.发生的时间不同。并发症发生在疾病发展过程中或医疗过程中。后遗症发生在医疗终结后。2.治疗效果不同。并发症通过治疗可以痊愈或减轻,临床表现具有可逆性,而后遗症通过治疗,临床表现不能改善,具有不可逆性。
  
  医疗意外是指患者在诊疗过程中,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突然出现的不能预见、难以防范的不良后果。
  
  并发症与医疗意外的区别:并发症能够预见,部分能避免和防范、部分不能避免和防范;医疗意外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和防范。
  
  二、并发症的分类
  
  ㈠根据并发症引起的原因可分为疾病并发症和治疗并发症。治疗并发症又可分为手术并发症、麻醉并发症。
  
  1、疾病并发症是指由疾病在发展过程中引起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在临床上常见的如急性上呼吸道感染并发肺炎,肝硬化并发食道静脉曲张破裂出血,高血压患者容易并发心血管病变、脑血管病变,分娩时亦会引起羊水栓塞甚至产后大出血的并发症,这些都是疾病本身自然病程中可能衍生而加重病情的偶发病况。
  
  2、手术并发症是指由手术引起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如胃手术后的倾倒综合症。
  
  3、麻醉并发症是指由麻醉引起的另一种疾病或症状。
  
  ㈡根据并发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能否避免其发生,可将其分为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
  
  可以避免的并发症,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通过医务人员的主观努力,采取一定的医疗措施可以避免其发生的并发症。
  
  可以避免的并发症的特征:
  
  1.后一疾病或症状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或手术、麻醉等治疗措施引起的;
  
  2.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是能够预见并可以避免和防范的;
  
  3.医务人员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没有预见到,或者预见到了而没有采取防范措施避免其发生;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是指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通过医务人员的主观努力,采取一定的医疗措施难以避免其发生的并发症。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特征:
  
  1.后一疾病或症状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或手术、麻醉等治疗措施引起的;
  
  2.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是能够预见但不能避免和防范的;
  
  3.医务人员采取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其发生;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能避免和防范的认定标准是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无法避免和防范,而不是以具体的医疗机构的医疗水平为标准。
  
  三、并发症的民事责任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虽可预见但却不能避免和防范,这是由于临床医学还有许多未知因素以及医疗行为本身的局限性和风险性所决定的。
  
  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不能防范不等于不防范,由于其事前是可以预见的,医务人员应当事先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防范和救治方案,尽可能使患者的损害降到最低。如果事先制定并落实了相应的防范和救治方案,仍然发生了并发症,就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事先没有制定并落实相应的防范和救治方案,或者事先制定并落实的防范和救治方案错误,使可以减轻的并发症加重,患者的损失扩大,就扩大的损失,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在为患者诊治过程中发生可以避免的并发症,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什么是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契证吗?
      什么是土地使用证,土地使用证是契证吗?说到土地使用证,相信您都是比较的熟悉的,但是如果说到契证的话,相信不少人并不是很了解了,但是如果在房屋......


·协议离婚要满足哪些条件
      夫妻不管是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此时若不能满足规定的条件,那么最终也是无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而法律中规定的协议离婚满足的条件与诉讼离婚满足的......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
      “女职工权益保护法”一般指的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下面是其主要内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一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中因......


·持有和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既遂的处罚是怎样的
      持有和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既遂的处罚是怎样的?持有和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假币罪既遂的处罚,是根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


·对于诽谤这个词,相信大家并不感到陌生。一般指的是故意捏造、虚
      对于诽谤这个词,相信您并不感到陌生。一般指的是故意捏造、虚构事实,并进行散布,以此来贬损他人人格,或者破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果此行为达成一定......


·我国国家赔偿中的职务主体有哪些
      我国国家赔偿中的职务主体有哪些我国国家赔偿中的职务主体包括国家,即对于国家机关,含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其违法执行职务中侵犯了......


·有赠与合同是否还要遗嘱
      有赠与合同是否还要遗嘱1、遗嘱是立遗嘱人在生前就其身故后留下的遗产作出的财务预安排。遗嘱应当在立遗嘱人死亡后生效。2、赠与合同是赠与人为了确定......


·交通事故鉴定费怎么计算
      发生交通事故,肯定会对有损害的人或车进行鉴定,但是交通事故鉴定是需要收费的,不过重新鉴定就不要收费了,那么交通事故鉴定费怎么计算呢?对于这个问......


·山东征地补偿法规政策是什么
      随着社会的发展,消息传播的速度越来越快,传播的途径越来越多。随着各种房屋强拆、土地强征事件被媒体曝光,越来越多的人也开始关注征地拆迁。广大山......


·办理公证遗嘱要去哪公证处
      办理公证遗嘱要去哪公证处可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发生地的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办理遗嘱公证,申请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起诉离婚期间出轨算婚姻出轨吗
      离婚的情况在社会上时有发生,虽说并不是什么好的事情,但是自身如果遇到的话,还是应该好好的去处理,一般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出现矛盾生活不下去的话自......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