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超过50岁劳动法辞退赔偿是怎样的?

超过50岁劳动法辞退赔偿是怎样的?
  
  一、超过50岁劳动法辞退赔偿是怎样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公司辞退员工补偿金需要纳税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文件的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继承遗产分配比例有哪几种
      继承遗产分配比例有哪几种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


·犯罪中止构不构成刑事犯罪吗
      犯罪中止构不构成刑事犯罪吗根据法律的规定犯罪中止构成犯罪,我国现行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


·公司分立土地使用权如何办理?
      公司分立土地使用权如何办理?公司收购,两家甚至多家公司可以合并成为一家大型企业,而与之相反的就是公司分立,也就是说一个公司也可能由于管理制度......


·一、涉嫌醉驾血检找关系能改吗?
      一、涉嫌醉驾血检找关系能改吗?醉驾血检找关系也不能更改的。公安部有明确规定,如果不是因为鉴定单位违规操作等原因,个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不予......


·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
      建筑工程承包方式有哪些?一、总包分包方式将工程项目全过程或某个阶段的全部工作发包给一家资质条件符合要求的承包单位,由该承包单位再将若干专业......


·借款人无力还债该怎么办
      借款人无力还债该怎么办一、借款人无力还债该怎么办1、因借款人转移财产而无力还债借款人常通过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债务,如果因此导致借款人无力还......


·宿州市信息公开有哪些新规定
      宿州市信息公开有哪些新规定在我国,公民有权利获得政府公开的信息,政府也有义务向公众来进行信息的公开。信息公开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公民来进行监......


·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
      买卖不破租赁也就是说,如果事先房屋已经出租给他人使用的,在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房东将房屋出售给其他第三人了,那么之前签订的租房合同也是要对其他......


·商标使用四年被无效宣告的理由是什么?
      商标使用四年被无效宣告的理由是什么?1、绝对理由已经注册的商标,如果不具备可视性、显著性和合法性的,可以被宣告无效。另外,“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


·收押金属于非法集资吗,是怎么规定的?
      一、收押金属于非法集资吗,是怎么规定的?收押金如果实在相关部门的批准下属不属于非法集资的性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6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66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经济高速转型时期必然会导致期货交易的日益发展的,虽然说我国现在的期货交易的发展空间和速度都非常的快,但......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