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立案前的调查吗
?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先立案,后调查。未立案直接进行调查所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后,应当迅速审查,以决定是否立案。在司法实践中,受案机关除了对受案材料进行书面的审查外,往往还要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简称初查在司法实践中,立案机关仅依靠对受案材料的书面审查,往往很难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因此,立案前的初步调查是就成了立案程序中的主要工作和关键环节。所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立案前进行调查,但是调查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二、立案程序包括三个步骤:1、对立案材料的接受(在实践中,称为受案);2、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即初查);3、做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也就是说,初步调查存在于立案程序中,其调查结果决定了是否立案。二、调查结果分三种情况
?1、侦查机关在接到公民或单位的报案、检举、控告、自首或其他案件的线索后,应当进行犯罪消息的登记,认为有必要就可以展开侦查;并立即向检察机关报告,以便检察机关对其进行监督。在初步侦查中,可以采取包括勘验、检验、鉴定、询问、查询、调取证据等不限制人身自由和财产自由的措施。但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人实施无证拘留,同时立即向检察院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如果检察院认为拘留不适当,应当撤销拘留,并立即释放该犯罪嫌疑人。如果在执行无证拘留时如果出现紧急情况,还可以进行无证搜查;在勘验、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各种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这样,就明确了案件登记之前的行为是侦查行为,既加强了侦查机关启动侦查的灵活性,又使侦查机关在采取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时有了法律依据和执法约束。侦查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法律对侦查手段和强制措施适用的程序要求来执法,实现司法活动的规范化。同时,检察院从初查开始即可对侦查机关的调查行为进行同步监督,发现有违法行为时可以及时纠正,体现了“检察引导侦查”的要求。
2、在初步侦查过程中,只要侦查机关依据当时的事实和证据,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在进行刑事立案登记后,应提交检察院并移交初步侦查中获得的全部证据材料;经检察院批准后,转入正式侦查。如果经过初步侦查,侦查机关依据当时事实和证据,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依法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在进行不立案登记后,应提交检察院并移交初步侦查中获得的全部证据材料;经检察院批准后,将案件移交到治安行政部门处理,同时通知报案、检举、控告、自首的公民和单位。
如此规定可以加强检察院对侦查机关进行侦查活动时的指导和监督;同时,即使该案不作为刑事案件处理,继续侦查、审判,也可以作行政处理,以避免侦查部门和治安行政部门的重复劳动。
3、报案人、举报人、控告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后5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请复议。上一级检察院应当要求下一级检察院移交相关的证据,并于收到复议申请15日内,做出复议决定,通知复议申请人和下一级检察院。接到决定立案的复议通知书的下一级检察院应当立即立案侦查或指挥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结合上述可知,立案前的调查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先立案,立案后开始调查。立案后所调查的证据才是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而未立案进行调查得到的证据不能成为证据,只能作为案件的参考或线索情况。因此,提醒您,有情况一定要及时立案,然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机关会开展调查,收集证据。有问题随时可以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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