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债务抵销的法律依据怎么规定抵销条件的?

债务抵销的法律依据怎么规定抵销条件的?
  
  在生活中双方往往会因为一些债务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纠纷,为了避免纠纷,双方会把债务进行抵销,从而化解纠纷。那么在债务抵销的法律依据中是怎么是说的呢?在进行债务抵销时需要哪些条件?下面我们带你看一看债务抵销到底需要哪些条件。
  
  
  一、债务法定抵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抵销是以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只有双方互负债务、互享债权,才能使双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销灭;也只有两个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才能抵销,如果一个是合法债务,另一个是不合法债务,则不得主张抵销,因为不合法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2、双方债务均已到期
  
  抵销具有相互清偿的功能,因而当事人双方所负的债务均须到清偿期。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不得抵销,但当事人自愿放弃期前利益、对对方当事人无害的,也应允许抵销。双方的债务需可用于抵销。
  
  3、债务的标的物种类相同
  
  种类相同,指合同标的物本身的性质和特点一致。比如都是支付金钱,或者交付同样的种类物。如果双方互负债务的标的物种类不同,双方各有其经济目的,即不得抵销,否则不免使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当事人的交易目的难以实现。因此标的物种类不同的债务不得抵销。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条??部分连带债务人履行、抵销债务或者提存标的物的,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该债务人可以依据前条规定向其他债务人追偿。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被债权人免除的,在该连带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范围内,其他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务消灭。
  
    部分连带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人的债权同归于一人的,在扣除该债务人应当承担的份额后,债权人对其他债务人的债权继续存在。
  
    债权人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的给付受领迟延的,对其他连带债务人发生效力。
  
  二、如何进行债权抵销?
  
  1、合意抵销。抵销须有主动(抵销)债权人与受动(抵销)侵权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2、法律上的抵销。抵销须有主动债权人向受动债权人为抵销的意思表示。
  
  主动债权人依法律行为抵销的抵销权,属形成权,因此其抵销不得附条件、附期限、否则无效。当抵销的意思表示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且主动债权与受动债权均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时,抵销始发生效力。当主动债权的给付利益与受动债权相等时,债销灭,但主动债权的给付利益大于或小于受动债权时,抵销只就对等数额的给付利益范围内销灭债权。
  
  三、法律禁止抵销的债权有哪些?
  
  法律禁止抵销的债权有哪几类法律禁止抵销的债权有以下几类:
  
  1、法律禁止扣押的债权,债务人不得主张抵销,例如劳动报酬、抚恤金等债权。
  
  2、受国家计划约束的债权也不得为抵销。
  
  3、对于受扣押的债权,第三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与在扣押后取得或其清偿期晚于被扣押的债权而相互抵销。
  
  4、对于因侵权行为所负的债务,债务人不得以其债权为抵销。
  
  5、以行为、智慧成果为给付标的的债权,即使是同种类,由其性质所决定,也不得抵销。
  
  6、当事人约定禁止抵销的债权不得为抵销。
  
  我们认为债务抵销指当事人双方在债务上以某种形式,实现互不相欠的结果叫债务抵销。在债务抵销的同时必须要按照债务抵销的法律依据来施行,如果不能正常进行债务抵销或是抵销过程中产生纠纷,您可以咨询网站的律师!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多少?一级甲等医疗事故的赔偿标准是因人而异的,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


·小产权房可以转让吗?
      在我国,常见的小产权房就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此时这样的房屋是不能获得国家颁发的房产证的,因此有的人就认为这样的房产是不能进行转让......


·无血缘关系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
      无血缘关系探视权是怎么规定的?无血缘关系的探视权并没有特殊的情况,只要孩子不拒绝父母探视,离婚后孩子的探视权方为永久。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


·高检刑事抗诉工作出庭后的职责是什么
      高检刑事抗诉工作出庭后的检察员职责是什么?检察人员出席刑事抗诉案件法庭的任务是:(一)支持抗诉;(二)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三)代表人民检察院对......


·交通肇事逃逸的6种不认定情况有哪些
      交通肇事逃逸的6种不认定情况有哪些在很多人的观念里面只要交通事故的肇事者没有留在现场配合对事故的处理,那就是属于交通肇事逃逸,那之后对其的处罚......


·遗产继承纠纷律师费收费标准是多少
      遗产继承纠纷律师费收费标准是多少一、遗产继承纠纷律师费收费标准是多少?遗产继承纠纷律师费收费标准没有统一规定,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违约责任怎么办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违约责任怎么办一、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违约责任怎么办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主张违约金。损失赔偿不是必然要约定的,如合同中未约定......


·广州医患纠纷律师收费标准
      广州医患纠纷律师收费标准一、相关概念介绍医疗纠纷是指发生在医疗卫生、预防保健、医学美容等具有合法资质的医疗企事业法人或机构中,一方(或多方......


·浙江省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交通事故会经常发生,其中包括单方事故或者是多方事故,面对交通事故,我们要淡定从容,镇定处理。一些地方给出了交通事故的处理方法。那么,浙江省交......


·根据治安处理条例私闯民宅会被怎样处罚?
      根据治安处理条例私闯民宅会被怎样处罚?根据《治安处理条例》私闯民宅者受到的处罚一般是被判处15日以下拘留,具体处罚规定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


·新婚姻法离婚2个孩子抚养权归属
      新婚姻法离婚2个孩子抚养权归属(一)两周岁以下子女的抚养权归属首先,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其次,如果出现某些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