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婚姻法婚前个人财产如何认定

婚姻法婚前个人财产如何认定
  
  《婚姻法》规定(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如果属于以下情形的,即可认定为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个人婚前所有的财产,如工资、奖金,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二)一方婚前已经取得的财产权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债权等;
  
  (三)婚前财产的孳息,包括个人财产婚前孳息和婚前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
  
  (四)一方婚前以货币、股权等形式存在,而婚后表现为另一形态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2021年1月1日实施),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虽然结婚后夫妻双方的各种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要进行分割,但婚前个人财产部分是完全属于个人,不参与离婚财产分割的。比如说其中一方在婚前获得的财产,或者获得的赔偿补偿类财产,还有明确表明只归一人的继承遗产,一方专属的生活用品类财产等,都是属于个人财产部分的,需要划分清楚。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认罪认罚从宽辩诉交易的区别是什么?
      我们国家对罪犯承认自己犯罪过错并且主动接受惩罚的行为认定为认罪认罚,为了鼓励罪犯积极认罪专门设了从宽的制度并且尽可能为其减刑,而在国外也有类......


·撞人后肇事逃逸怎么处理
      立即向交警部门报案,配合交警部门查明案件事实。待交警部门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受害方根据事故认定书和对方车辆保险等信息,向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


·一、在我国国家房屋产权可以共有吗?
      一、在我国国家房屋产权可以共有吗?在我国国家房屋产权可以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


·信用卡诈骗会判几年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并购基金发行对券商有什么好处
      并购基金发行对券商有什么好处一、并购基金发行对券商有什么好处券商有充裕的流动资金,并且了解行业政策,与上市公司发行并购基金首先会充分利用闲......


·如果自己那份劳动合同丢了能补办吗
      生活中通常我们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后,对于合同的存放都没太在意过。只有等到要用的时候回头找才发现已经找不到了。那么如果自己那份劳动合同丢了能补......


·批捕后案件由公安机关派出所执行逮捕吗
      一、批捕后案件由公安机关派出所执行逮捕吗?批捕后一般是公安机关执行逮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


·孳息指的是什么?
      孳息指的是什么?孳息指的是从原物中所出的收益,通常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两种。依照物的自然性质而产生的收益物称之为天然孳息,比如:植物结出的......


·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的执行主体是什么一种是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行政相对方直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这类机关主要有:公安、税务、海关、工商行政......


·医疗事故误工费儿童怎样进行赔偿?
      医疗事故误工费儿童怎样进行赔偿?申请变更监护人是指被申请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服有关组织指定的监护人且又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起诉的......


·交通伤残赔偿流程主要是什么
      一、交通伤残赔偿流程主要是什么?1、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