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注意什么

父母一方行使探望权注意什么 一、行使探望权应注意什么
  行使探望权有一些注意事项是您必须了解的,比如:
  1、探望两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工作、住所、生活情况,主要以该方的方便为原则,探望时间不宜过长,探望次数不宜过多。探望方式上以双方在场较好,如探望一方要求带子女外出、脱离对方,应事先经书面确定或取得对方书面同意。
  2、探望两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的子女,应多考虑子女的日常起居、生活习惯、学习时间,结合双方的住所地,以选择子女所在地或幼儿园、学校或公共游玩场所为探望地,探视时间应适当加长,探视次数应较两周岁以下的加多,探望方式上可适当允许带子女外出,但不宜时间过长,地点过远。
  3、探望十周岁以上的子女,应充分尊重子女的意见,并考虑子女的生活、学习时间安排,考虑双方的住所地,选择适宜的地点,探视时间和次数以及是否允许带子女外出应以子女意见为主,并可以考虑在寒、暑假加长、加多探视时间及次数。
   二、探望权可以终止吗
  从保护子女的利益出发,《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权利人范围相对较宽,一旦出现因探望而导致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可以有更多适格的主体向法院寻求救济,从而更好地实现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
  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方及其他负担抚养、教育之责的法定监护人提出中止探望权请求的,应当举证证明出现了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法定中止事由。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视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由此看出,《婚姻法》将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概括地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即探望给子女的身心造成损害。根据司法实践,其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探望权是法律赋予的一项实体权利,有关探望权的中止和恢复,并非是对权利的实质性处分,只是暂时性地加以限制。由于中止探望权的行使事关当事人的权利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办案人员需慎重对待。
  行文至此, 相信您此时应该知道行使探望权注意什么方面了吧。探望权是父或母一方的法定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干涉这种权利的行使,但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如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那么法院可以中止行使探望权。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紧急避险应符合的条件有哪些
      顾名思义,紧急避险是人们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可能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如果致人损害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不过,要构成紧急避险应......


·注册个体经营部流程是怎样的?
      注册个体经营部流程是怎样的?  一、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的办理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或由申请人委托的有关证......


·抗辩权行使后果中不利后果有哪些
      抗辩权行使后果中不利后果有哪些您对于抗辩权接触可能比较少,抗辩权的行使意味着行使权就受到排斥,也会产生抗辩权行使后果。抗辩权的行使人也要对......


·老板不出工伤认定证明 也没买社保怎么办
      当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发生人身伤害意外等情况是属于工伤范围的,但认定需要进行工伤认定的程序,申请工伤认定需要到指定的有关部门进行,用人单位根据结......


·一、财产继承与赡养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一、财产继承与赡养的法律法规是什么?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财产保全担保上限有规定吗?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完善,我们经常会听到这样一个词“财产保全担保”,这种担保和其他的担保不一样,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也比较严格,那么,什么叫财产......


·一、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
      一、劳动合同诉讼时效是多久?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对于2008年5月1日前......


·亲属关系公证书办理
      亲属关系公证书办理一、内容1、亲属关系公证的管辖。亲属关系公证由当事人依据地的公证处管辖。2、申办亲属关系公证应提交的材料。申办此项公证,......


·工伤等级认定标准是什么?
      在经过工伤认定确定劳动者遭受的损害是工伤事故之后,需要对实际的损害作出伤残等级鉴定才行,这样确定了造成的损害情况自然也才好作出相应的赔偿。那......


·抢劫罪死刑案件二审辩护词有格式要求吗?
      一、抢劫罪死刑案件二审辩护词有格式要求吗?抢劫罪死刑案件二审辩护词并没有格式上的要求,但是对于需要包含的主要内容必须保证全面:关于主从犯问......


·夫妻离婚什么是共同抚养权
      夫妻离婚什么是共同抚养权?共同抚养权就是在夫妻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轮流照顾孩子,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