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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

 
 
    一、概念及其构成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是指非军职人员违反法律规定,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了军事设施的保密制度,也侵犯了军事禁区的秩序。军事禁区,是指最重要的或者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军事设施规定的保护区域。军事禁区数量虽少,但都是国家最重要的或具有重大危险因素的军事设施,是我国完整的军事设施体系的重要部分。一旦毁坏,将对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军事禁区,是国家根据军事设施的性质、作用、安全保密的需要和使用效能的特殊要求,在依法划定的一定范围的陆域、水域和空域采取特殊措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它们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或者由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确定。这些设施,为保卫祖国,抵抗侵略,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和领土主权完整奠定了物质基础,也为人民军队完成作战、战备、训练、执勤、科研等任务创造了必要条件,而且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保证。我国国防法和军事设施保护法规定,公民和组织都有保护军事设施、遵守保密规定的义务,不得破坏、危害军事设施和泄露国防方面的国家秘密。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直接违反国防法律规定的公民国防义务,危害军事设施的安全和使用效能,危害军事秘密的安全,危害国防利益。犯罪对象是军事禁区,包括禁区内的军事设施、各种建筑、自然环境、周围设置的障碍物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军事禁区、扰乱军事禁区正常秩序的行为。《军事设施保护法》第15条规定:“禁止陆地、水域军事禁区管理单位以外的人员、车辆、船舶进入禁区,禁止对禁区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第33条规定扰乱军事禁区的管理秩序,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和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等等。这些都是军事禁区正常秩序的合法保障。具体地说,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主要是,扰乱军事禁区的正常活动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禁区内的工作、生产、科研等活动无法进行,给军事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是聚众进行的,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擅自进入军事禁区强占或封锁军事禁区,围攻甚至殴打军事人员等等。所谓聚众,是指在首要分子煽动、策划下,纠集多人共同进行扰乱活动。冲击,是指未经允许,采用各种非法手段执意进人军事禁区所辖区域。
    只有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行为才构成犯罪,严重扰乱一般是指使军事禁区的公共财物追受严重损失的;军事活动和科研受到妨害而无法进行的;军事禁区受到破坏,导致严重经济损失,等等。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中,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这种行为属于牵连犯,应按照处理牵连犯的原则,从一重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但真正能成为本罪主体的,必须是聚众扰乱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扰乱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行为人。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积极实施扰乱活动的人。一般的参加者只是扰乱活动的一般违法行为的主体,对其只能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理。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军事禁区,仍然聚众冲击,对其危害国防利益的后果持希望或者放任态度。过失不构成本罪。这种犯罪,行为人往往基于某种个人目的来故意实施,如泄私愤、为达到某种要求而通过聚众扰乱秩序来施加压力等等。



  

    二、认定
    (一)区分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根据本条规定,扰乱军事禁区秩序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情节是否严重,就成为区分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罪与非罪的标准。情节轻微,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比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处罚。
    (二)区分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
    主要区别在于,扰乱社会秩序罪侵犯的客体是特定的党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和科研秩序,而扰乱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则是军事禁区的管理秩序。
    (三)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两罪在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相同或者近似,其主要区别在于: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军事禁区秩序,后者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国家机关工作秩序。二是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军事禁区,后者的犯罪对象是除军事机关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区。



  

    三、处罚
    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本罪只追究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而不追究一般参与者。“首要分子”,是指在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犯罪活动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积极参加的”,是指主动参加冲击军事禁区犯罪活动的,在实施犯罪申起了重要作用或者有其他犯罪行为的等。
    对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的首要分子,在判处主刑的同时,一般也应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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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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