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居间合同 管辖权是哪里,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居间合同 管辖权是哪里,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一、居间合同管辖权是哪里?
  1、当事人想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3、当事人没有约定管辖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关于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
  (一)办理事务的范围不同。在我国行纪业务主要包括办理购销货物、寄售商品和有价证券的买卖等业务,行纪行为属于动产和有价证券买卖等商事行为。居间的业务范围较广,除法律禁止交易的事项以及国家管理的未允许放开市场经营的重要生产资料和部分生活资料以外,均可以进行居间服务。关于婚姻中介,婚姻关系不能简单地理解为一种合同关系,因而婚姻介绍不属于居间的业务范围,应由相应的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二)合同的标的不同。所谓标的即合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为委托人提供的服务不是一般的劳务,而是行纪人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为一定的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实施是委托人与行纪人订立行纪合同的目的所在,故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法律行为。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进行一定的事实行为,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特定的劳务即报告订约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居间人所办理的事务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意义,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受托的事务是法律行为,这正是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本质上的区别。
  (三)与第三人的关系不同。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相对于行纪合同本身来说是外部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规则,行纪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即发生在行纪人和第三人之间。居间合同中,无论是指示居间还是媒介居间,居间人并不参与委托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其在交易中仅是一个中介人,既不为交易的当事人一方或其代理人,也不直接参与交易双方的谈判,在决定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上并不体现居间人的意见,合同的权利义务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设定、产生。
  (四)“介入”不同。行纪人在一定条件下有介入权,居间人在特定情形下承担介入义务。行纪人接受委托买卖有市场定价的商品时,除委托人有反对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出卖人或买受人的权利。行纪人的介入权是法律规定的结果,是一种形成权,使委托人和行纪人之间产生了买卖合同。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委托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有保密义务,由此居间人产生为委托人隐名的义务,这种居间称为隐名居间。在隐名居间这种情形下,对于委托人依据与相对人的合同应承担的义务,在一定条件下由居间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负履行义务,并领受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因此,只有在保护隐名委托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
   居间合同管辖权是哪里?居间合同与行纪合同的区别?提示,居间合同是现如今咱们比较常见的合同之一,也是比较常见的引发经济纠纷的合同之一,因此,咱们在具体的处理之中,也要对其相关要素进行了解,管辖权,与相近合同形式的不同等等,都是我们了解的对象。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约定协议离婚可以不付抚养费吗
      我们发现有的夫妻在协议离婚中,明确约定了孩子由其中一方抚养,但另一方也不需要支付相应的抚养费。有的人就认为这样的约定损害了孩子的利益,因此是......


·如何受理司法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在民事、行政以及刑事审判活动中都发挥着极大的作用。司法鉴定,一方面可以帮助当事人证明自己的主张有真实可靠的依据,另一方面也可以帮助法......


·三个字的商标名反着用会侵权吗
      要看具体情况,一般来说商标侵权三个字,首先,如果是刻意进行类似的话,那么就构成侵权。如果是无意中的行为的话,对方可以对其进行诉讼,但是法院会......


·诈骗与招摇撞骗的区分有哪些?
      诈骗与招摇撞骗的区分有哪些?两者都表现为欺骗行为,而且招摇撞骗罪也可以如诈骗罪那样骗取财物,因而容易混淆。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侵害的客体......


·抚养费最低是多少钱
      抚养费最低是多少钱我国婚姻法中规定: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另一方则负担必要的生活费以及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长......


·离婚财产协议的效力体现在哪里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前提
      离婚财产协议的效力体现在哪里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前提,当事人登记离婚,必须向民政部门提交就离婚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的协议。当事人达......


·企业用童工的处罚是怎样的
      企业用童工的处罚是怎样的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个人,罚款标准如下:(一)使用童工从事营利性生产劳动的,每使用一名童工,罚款600~1200元。......


·车险理赔要自己垫付吗
      车险理赔要自己垫付吗一、车险理赔要自己垫付吗有车险公司在修车的时候需要车主先垫付修车的费用,但是有的车险公司是不需要自行垫付修车的费用的。车......


·单位盗伐林木怎么处罚,量刑标准是什么
      实践中,有的犯罪是既可以由自然人构成,也可以由单位构成的。盗伐林木罪就属于这样一种犯罪。但自然人犯此罪与单位犯此罪的处罚是不同的,那么单位盗......


·国际贸易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况
      国际贸易合同终止的几种情况一、导致合同由于不成立而终止的几种情况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如果由于各种原因或事......


·绑架罪如何认定 怎么认定绑架罪
      如何认定绑架罪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包括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健康、生命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常常以危害......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