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谁应当采取紧急措施?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谁应当采取紧急措施?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但是法律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施工中发生事故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是什么,仅规定了采取措施的必要性。故此在事故发生之后,施工的管理者,或者是说其他的工友,可以结合实际的情况,选择合适的措施。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二、建筑过程中出现事故责任由谁承担?建筑过程中出现事故责任一般由雇主承担,具体规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建筑施工是一种危险性比较高的行业,单位在承包工程之后,雇佣工人施工之前,必须要采取一定的措施,降低甚至是安全隐患。若是施工单位,并没有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的,那么一旦安全事故发生,有可能会被责令停止施工。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我们自小就是在母亲的怀里长大
      我们自小就是在母亲的怀里长大,感受的是母亲给我们的慈祥的母爱,但是现实情况是并不是每一个人都会爱自己的孩子,那么母亲未抚养还有赡养义务吗?答案......


·寻衅滋事能否调解?有哪些相关规定?
      寻衅滋事能否调解?有哪些相关规定?在我国寻衅滋事作为一项扰乱社会治安,破坏社会秩序,伤害他人身体的案件,公安机关一旦受理予以相关的犯罪者较......


·征地拆迁审计现状是怎样的
      征地拆迁审计现状是怎样的一、征地拆迁审计现状是怎样的1、调查锁定情况未经公示。按照有关文件精神要求,镇、街道要将核实、汇总情况在拟征收范围......


·民法典123条规定的是什么?
      民法典123条规定的是什么民事主体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组成因素,在我国,民事主体都是受法律保护的。民事主体包括一些基本的权利,任何人都不可以被侵犯......


·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多少年
      消防责任事故罪判多少年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所谓后果特别严重,是指发生重大火灾,造......


·一、工伤认定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一、工伤认定的例外情形有哪些?工伤认定的例外情形有:故意犯罪的;醉酒或者吸毒的;自残或者自杀的等情况。工伤认定定级后发给证件。残情定级不实行......


·二手房过户需要哪些资料
      二手房过户需要哪些资料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1份、产籍图4份);2、契税证;3、身份证(夫妻双方)(复印件2份);4、夫妻双方户口簿(复印件1份);5、结婚证(......


·自诉案件撤回告诉被告吗?
      自诉案件撤回告诉被告吗?自诉案件撤回,需要告诉被告,被告有权了解原告及自诉人的相关情况。自诉案件是自诉人提起诉讼的案件。中国的自诉案件是告诉才......


·签客运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签客运合同需要注意什么旅客运输,属于公共运输,承运人通过公布价目表向社会公众发出要约邀请。购票人支付票价的行为为要约,承运人发给客票的行为......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该如何处理
      建筑工程合同无效该如何处理一、建筑工程合同无效该如何处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1)修......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日期是什么时候?
      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日期是什么时候?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日期应该是办理离职当天。辞职和离职的流程是:1、员工原则上应提前三十天、试用期提前......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