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界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何界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指以夫妻双方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婚姻关系终止之日止的期间。即婚姻关系发生效力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它既包括结婚之后夫妻双方共同生活期间,也包括登记之后尚未同居期间,夫妻双方婚后分居期间,以及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准予离婚姻的调解或者判决尚未生效期间。二、界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要注意什么问题?1、合法婚姻从领取结婚证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离婚生效时止;2、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前,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被认定为事实婚姻的,从同居之日起,就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3、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在这种情况下,补办结婚登记之前的一定时间也应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4、夫妻分居或离婚判决未生效的期间,仍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5、恋爱或订婚期间,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何界定?凡事婚后所产生的任何债务都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领了结婚证后所产生的一切债务)具体有:1、用于子女教育,父母医疗等家庭支出所产生的债务;2、夫妻任意一方基于合法合同所产生的债务,譬如做生意签订的各种合同(前提是合法的生意),购房购车的债务等;3、结婚花销所产生的债务,譬如借的彩礼、办婚姻的借款、置办家具的开销等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四、其他夫妻间知道或者应该知道的债务;以下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1、一方的婚前债务:就是说债务行为是发生在结婚前的,就叫婚前在债务;2、一方的赌资、毒资之类的不合法的债务;在离婚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及处理,在实践中极为混乱,也深为大家所关注。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夫妻双方的共同债务仍需双方偿还,但是单独债务除外。值得注意的是,婚姻关系续存的开始一定是正式登记结婚的日期,男女朋友交往的日期不算。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年湖南宁乡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年湖南宁乡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如何规定的湖南宁乡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第十八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


·什么情况下抵押合同无效
      什么情况下抵押合同无效1、抵押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抵押合同无效。如抵押人将他人的财产作抵押,或抵押人以共同共有财产设立抵押而未取......


·贷款合同上没贷款方的名字能算吗?
      贷款合同上没贷款方的名字能算吗?合同成立只是解决了合同是否存在的问题,对于合同是否生效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最终确定,则是合同生效制度才能解决的问题......


·怀孕后发现老公有外遇可以提出离婚吗
      怀孕期间的女人总是很敏感的,而正是因为敏感才能发现一些平时发现不了的问题,如老公有外遇、出轨。那要是女方在怀孕后发现老公有外遇的话,这种情况......


·男方单方面离婚财产应该怎么分配
      男方单方面离婚财产应该怎么分配关于离婚,不存在谁先提出就能多分财产的情形,婚前取得的财产是归个人所有的,婚后取得的财产,没有特殊情况的应当......


·配偶死亡后的财产分割办法是怎样的?
      配偶死亡后的财产分割办法是怎样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死亡时,如何分割出个人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


·父子关系证明怎么写 去哪里开
      父子关系证明怎么写去哪里开父子关系证明,在很多时候,都是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的。而且,通常情况下,我们在进行开具父子关系证明的时候,是需要......


·抚养权转让的原则有哪些
      父母对孩子有抚养的义务,夫妻双方离婚后,孩子跟随一方生活,如另一方想要变更抚养关系,需要满足很多条件才有可能变更。我们在下文中就将对“抚养权......


·下班摔跤擦伤算不算工伤
      下班摔跤擦伤算不算工伤一、下班摔跤擦伤算不算工伤?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


·一、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的区别有哪些?
      一、交通事故责任与赔偿的区别有哪些?(一)、认定两种责任的法律依据不同。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及交......


·一、甘肃敦煌抚养费多少钱?
      一、甘肃敦煌抚养费多少钱?抚养费都是要结合实际的情况来进行给予;《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子女抚育费......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