顾小东律师
顾小东律师法律网
25.nj64.com
南京顾小东律师电话025-84110110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什么变化?

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认定有什么变化?
  
  一、试点实施前的销售额超过标准也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营改增试点实施前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的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
  
  举例:某建筑企业于2016年1月成立,截至2016年4月30日,累计销售建筑服务营业额为500万元,根据公式,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500÷(1+3%)=485.44(万元),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暂不需要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
  
  二、应税销售额标准均按差额征收前的金额计算。
  
  公告规定,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试点实施后,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因此,无论是试点实施前,还是实施后,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营业额,与差额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均按照差额征收前的金额确定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
  
  三、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公告规定,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试点实施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四、试点实施前已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不需重新认定。
  
  公告规定,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比如,营改增前某贸易公司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后取得的佣金收入,应按照一般纳税人6%税率计征增值税,即使其金额未达到销售服务500万元的年应税销售额标准。
  
  五、未达到标准也可申请一般纳税人身份。
  
  公告规定,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比如,某建筑企业,试点实施前销售额未达到500万元的标准,但接受服务方要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该建筑企业也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额标准分项目计算。
  
  公告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
  
  举例:某贸易公司,销售货物年应税销售额为40万元,提供代理服务收入为200万元,根据增值税实施细则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标准为50万元,其他纳税人标准为80万元。该贸易公司虽然总销售额超过了80万元的标准,但其销售货物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元,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标准,因此可暂不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
  
  遇到相关问题,欢迎联系顾小东律师,手机:025-84110110

@顾小东律师简介:男,法学学士,副主任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具有30多年的工作经验,现专注于经济合同、刑事犯罪、法律顾问等领域的研究和实践。熟悉公司、企事...More>>

·生产有毒食品罪法院会判多久?
      生产有毒食品罪法院会判多久?生产有毒食品罪法院的量刑规定具体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


·检察院不批捕的可能性大吗?
      一、检察院不批捕的可能性大吗?可能性根据实际的犯罪事实而定,不批准逮捕是中国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人犯,必须经过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时间有多长?
      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时间有多长?公司债券作为公司的融资手段之一,正被越来越多的公司所采纳。公司融资除了发行债券及股票之外,还有两者相结合的一种特......


·维持仲裁裁决的裁定错误怎么办
      维持仲裁裁决的裁定错误怎么办?可以上诉,对裁定未生效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对生效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诉。对民事第一审裁定不服的,有权......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如何处理
      房屋租赁在生活中是非常容易发生纠纷的,如果一旦产生纠纷,双方当事人是很难协商一致处理的,这个时候,如果双方当事人无法协商解决,你知道该如何处......


·随着我们年龄的增长
      随着我们年龄的增长,我们就走进了各自的工作岗位。可在工作中我们难免收到这样或那样的伤害,对我们的身体和今后的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那工伤鉴定十......


·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特点有哪些内容?
      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特点有哪些内容?一、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特点有哪些内容?登记离婚,应符合《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一、老婆有外遇离婚财产怎么分?
      一、老婆有外遇离婚财产怎么分?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如......


·工伤鉴定多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不得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工伤鉴定之后,并没有规定多久之后员工才可以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可以由员工提出或者劳动合同到期时解除劳动关系。但是员......


·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情况都有哪些?
      一、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情况都有哪些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2、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3、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4、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


·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看法
      很多人都会有这样的看法,如果将未成年的孩子送到学校之后,因为监护人不能时时刻刻的陪伴在孩子的身边,这个时候自己就不在负有监护的权利,相关的监......


首 页 | 法律咨询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0-2023 顾小东律师 All rights reserved.
律师热线:025-84110110
025-84110110
点击这里给顾小东律师发消息


在线法律咨询